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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十题:雇主须为外佣提供免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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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刘健仪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雇主必须与外佣签订入境事务处指明的标准雇佣合约,然后入境事务处才会向有关外佣签发工作签证。标准雇佣合约的第9(a)条订明,当外佣在受雇期内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而引致,雇主均须提供免费医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根据上述条文,雇主须负责的医疗费用有没有上限;如果没有,当局不设定上限的理据是什么;

(二) 不支付外佣的医疗费用的雇主须承担什么刑事及民事责任;及

(三) 有没有透过要求雇主签订标准雇佣合约或其他方式,规定其他类别的外来雇员的雇主须向有关雇员提供免费医疗;若有,有关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根据「雇佣合约(适用於从外国聘用的家庭佣工)」(「标准雇佣合约」)第9(a)项的规定,如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在受雇期间(但不包括外佣出於自愿及基於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患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而引致,雇主都需要向他/她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而外佣须接受任何由雇主提供的注册医生的诊治。

  「标准雇佣合约」并没有就上述的免费医疗设定特定金额。聘请外佣料理家务及提供相关的家居服务是雇主基於其家庭状况和需要而作出的决定,故此,一直以来,雇主有责任确保外佣在受雇期间(外佣出於自愿及基於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除外)不会因病或伤患使用公共医疗服务(注一)后拖欠有关费用,而导致须以公帑填补有关开支。

  为免外佣雇主在其外佣患病或受伤时因须负担有关医疗费用而失去预算,当局鼓励外佣雇主为外佣投购适当的医疗保险,以分担有关的费用。

(二) 现时,外佣雇主如欠付外佣的医疗费用,并不构成刑事罪行。然而,若雇主未能向外佣发还有关费用,外佣可以根据雇主违反合约条款为由向雇主提出民事诉讼,亦可向劳工处寻求协助。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为外佣及外佣雇主设有免费谘询及调解服务,帮助他们了解雇佣双方的权责;如有需要,该处亦会就有关「标准雇佣合约」的条款或《雇佣条例》下法定权益的申索为雇主及其外佣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劳工处会按申索人的要求,并按其申索的款额,将个案转介至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若涉及金额不超过8,000港元)或劳资审裁处(若涉及金额超过8,000港元)进行民事仲裁。

  此外,若外佣雇主曾违反「标准雇佣合约」的条文,包括第9(a)项内有关提供免费医疗的规定,有关雇主将在日后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聘用外佣(注二)。

(三) 除了外佣,政府亦要求透过「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属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雇主须与其聘用的输入劳工签订指定的「雇佣合约(适用於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而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的雇员)」。该份标准雇佣合约第十六(甲)条订明,当输入劳工在受雇期内(但不包括其出於自愿及基於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生病或受伤,雇主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输入劳工须接受任何注册医生的诊治服务。

  政府向「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属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雇主作出同样的要求,亦是基於上述(一)段的政策理据,即雇主若作出输入外劳的决定,须确保不会导致以公帑支付该些外劳的医疗费用。

注一:根据医院管理局的规定,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177章)所发香港身份证的外佣属「符合资格人士」,故他/她们在使用本港公立医院服务时,只需缴付与本地居民相同的费用。

注二:有关条款已载列於由入境事务处印制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ID969)」第5段内。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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