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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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共港币35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4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永佳电单车行有限公司及宏康(食品)国际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3名及4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180,024.03元及169,942.47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195.1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86.40元。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