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回应一则传媒报道
**************

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立法会秘书处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九日)澄清报章某些载有明显误解的报道。有关报道内容指称,立法会主席曾参与审阅立法会要求证人为出席「研究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组委员会」(下称「该小组委员会」)的研讯而提交的陈述书所须涵盖的一系列事项。

  该小组委员会已获立法会授权行使《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条的传召权力,以进行有关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的研究工作。该小组委员会在上星期三(一月二十一日)会议上决定传召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和副局长,分别出席小组委员会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及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的公开研讯。

  根据第382章第10条,凡任何人被合法地命令到委员会席前,须由秘书以按照主席的指示亲自签发的传票向其发出通知。每张传票除载明会议时间及地点外,亦须载明该人须出示的特定文件(如有的话)。按照一贯做法,立法会会要求证人就研讯提交一份陈述书,而为方便证人拟备陈述书,证人一般会获书面告知其陈述书须涵盖的事项范围。该等事项的范围是由有关委员会而不是立法会主席决定。

  就该小组委员会而言,经立法会主席作出指示后,立法会秘书已签发传票,并於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送达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在派送传票的同时,秘书处亦以书面通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有关公开研讯的安排,包括他就研讯提交的陈述书内将涵盖的事项范围。

  发言人又解释,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2及9(2)条,除立法会的常设委员会外,任何其他委员会(包括某个小组委员会)如获立法会藉决议授权,亦可行使第382章第9(1)条的权力,命令证人到其席前作证。立法会已於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藉决议授权该小组委员会行使第382章第9(1)条的权力,以执行其职能。

  发言人表示:「虽然《议事规则》现行第80条(证人的出席)没有特别提及小组委员会,但这并不影响立法会授权某个小组委员会行使第382章所订的权力。内务委员会已同意把小组委员会纳入规则第80条的建议修订。该项修订只属技术性修订,目的是反映第382章第9(1)条所订的该等权力。」



2009年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