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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局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商业讯息发送人遵守《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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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该条例)向一名商业传真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因为该发送人持续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电讯局发言人表示:「尽管我们已作出劝谕,有关发送人不断向已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发送讯息。因此,我们决定发出执行通知,指示该发送人遵从有关的法律规定。」

  发言人续称:「这是根据该条例发出的首份执行通知。我们将密切监察此个案,确保有关发送人根据执行通知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假如有关发送人没有遵从执行通知的指示,我们会考虑采取检控行动。任何人违反执行通知,经第一次定罪,可被处以罚款港币100,000元。」

  自该条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以来,直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电讯局接获9 217宗有关涉嫌违反该条例的举报,并处理了6 514宗(占接获举报总数的71%)。

  发言人表示:「在已处理的个案当中,我们共发出67封警告信。在该些个案中,有关发送人已采取纠正措施,因此电讯局不需就个案发出执行通知。我们会继续监察已被发警告信的发送人,若发现他们再次违反该条例,就会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电讯局促请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特别是不得向已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除非已取得收讯人的同意。

  根据该条例,电讯局已经设立了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分别针对传真讯息、短讯和预录电话讯息。公众人士可把其电话/传真号码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以拒收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截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已有大约148万个电话和传真号码登记在该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内。

  有关该条例和拒收讯息登记册的详情,请参阅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



2009年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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