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户因拒绝提供入息资料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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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屋住户因为拒绝就公屋住户入息抽样统计调查提供入息资料,今日(一月二十一日)被法庭判处罚款2,400元。

  房屋署於二○○七年一月开始,每月进行一次公屋住户入息抽样统计调查,这是首宗被检控及定罪的同类个案。住户入息调查的目的,是搜集精确的公屋住户入息资料,以进行统计分析,使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能更有效地履行《房屋条例》内所订定的法定职能和责任。

  房委会每月随机抽样选出2,000个公屋住户参与这项统计调查,被选中的住户须填写一份「入息申报表」,并在表格所述期限前交回。该「入息申报表」根据《房屋条例》第25(1)条发出,属强制性的申报。

  根据《房屋条例》第27(a)条规定,任何人士拒绝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所订明的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目前最高刑罚为港币2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房屋署发言人表示,一直以来,有关入息抽样统计调查运作良好,住户的回应率达99%;只有少数住户因各种合理原因,例如海外工作、海外就学或长期患病等而未能及时提供资料。

  案中住户虽经房屋署职员多次提醒,在期限届满后仍没有交回「入息申报表」。经详细调查后,房屋署决定根据《房屋条例》第27(a)条向有关住户提出检控。此个案为房署因应公屋住户入息抽样统计调查而提出的首宗检控。

  被告於一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法院当时押后至今日判刑,并告知被告需要先行提供所需的入息资料。在获悉被告现已提交所需资料,及鉴於他即时承认控罪并表示悔意,法院於今日判处被告罚款2,400元。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各公屋居民,若被抽样选中参与公屋住户入息抽样统计调查,须按法例如实填写「入息申报表」,并在表格所述期限前交回,以免触犯《房屋条例》。



2009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