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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五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共港币8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三十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五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前毅渠务有限公司、丰盛家钢具有限公司、金升食品有限公司、恒信广告制品有限公司及领先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二十六名、十名、九名、六名及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289,479.19元、193,894.80元、150,711.65元、81,305.08元、及79,748.32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包括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毅正工程有限公司、时利(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万顺海运有限公司及宝利兴国际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985元、17,834.82元、17,311.5元、13,200元及10,831.5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严厚明经营严厚明谢荣乐律师行、余小雅经营路边吧、腾达国际物流速运有限公司、晋星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及Pridehill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036.22元、10,842.5元、5,588.74元、2,052.01元及173.8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76元、196元、176元、176元、190元、160元、80元、130元及146元。时利(中港)运输有限公司获判无须缴付堂费。
完
2009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