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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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将於星期五(一月二十三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日)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现行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下的传票送达机制。

  条例草案建议立法修订,如有关传票按照运输署备存的驾驶执照纪录所示的登记地址,以挂号邮递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即使传票因无法派递予当事人而被退回,传票也当作已送达?。

  发言人说:「一些司机在两年内被记违例驾驶分数累积达十五分或以上,驾驶资格理应被取消,但他们以避收传票的方法试图绕过制度,使取消驾驶资格的法律程序无法展开。『当作已送达』条文可启动机制,将当事人带到裁判官席前,进行取消驾驶资格的法律程序。」
 
  发言人补充说:「条例草案亦建议立法修订,运输署署长不得向没有因应违例驾驶记分制度送达的传票出庭应讯的人士,签发或续发驾驶执照。」
 
  交通谘询委员会及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均支持有关立法修订建议。

  《二○○九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将於二月四日提交立法会。



2009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