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支付工资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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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给予法定假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十九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三千元。
该雇主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以及未有让一名雇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放假。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佣条例》第39条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雇主如违反有关发放假期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举报。
完
2009年1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