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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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35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恒利表栻制造厂有限公司及联速快运国际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九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0,125.59元及64,120.5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彩卿前经营迦曜针织厂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502.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70元。



2009年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