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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福利事务委员会公听会的发言要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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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公听会上,就《家庭暴力条例》修订建议的发言要点:

《条例》修订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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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希望聆听不同团体或人士对政府建议修订《家庭暴力条例》(《条例》),以扩大《条例》的涵盖范围至包括同性同居者的意见。首先,我有必要解释《条例》修订的目的和政策背景。

  有关的修订,是要兑现我在去年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动议恢复《2007年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时所作出的承诺,即是说,为回应立法会的要求,政府在今个立法年度提出草案,进一步修订《条例》以扩大其涵盖范围至包括同性同居者。

  《条例》属民事条例,用意是为一些在特定关系下受暴力威胁或骚扰者,在刑事保障之外,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虽然一般暴力的受害人已有刑事条例的保障,我们留意到,同性同居者之间的亲密关系,亦会令彼此之间存在犹如同居男女一样的特殊权力分布和互动关系及风险因素。受害人因而有所顾虑,不愿向警方举报施虐者的暴力行为,在刑事框架下制裁施虐者。因此,当局同意在保持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认同性关系的政策立场的同时,针对涉及特定关系人士的暴力的范畴,建议进一步修订《条例》,向他们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

  政府在二○○七年建议把《条例》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及其他直系及延展家庭关系时,亦已将原本《条例》中有关“同住”的条件一并删除,纯粹以受害人和施虐者之间是否属于条例所述的亲密或亲属“关系”来决定《条例》是否适用于有关人士。换句话说,在决定受害人是否受到《条例》的保护时,受害人和施虐者是否居于同一屋檐下并非一个考虑因素。

  有关的建议得到上届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内来自不同政党的议员的一致支持,他们亦强烈要求政府承诺就新建议尽快提出进一步修订。

政策原则与家庭/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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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们了解到部份现届立法会议员持有不同意见,社会上不同团体亦先后提出不同的观点。我们定会详细考虑各界所提出的意见。但首先,让我申明政府的政策立场和原则,以澄清一些对《条例》修订的误解。

  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婚姻是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政府在法律上、政策上绝不认同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

  有关的修订建议与婚姻的法律定义扯不上关系。

  修订建议是考虑到同性同居者之间的亲密关系(与异性同居者无异),亦会令彼此间存在特殊权力分布、互动关系及风险因素,以致受害人往往可能因而有所顾虑,不愿向警方举报施虐者的暴力行为,在刑事框架下制裁施虐者,因而需要额外民事补救,免受害人受骚扰。

  基于以上的政策考虑,由于性命攸关,我们同意在坚持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认同性关系的政策立场的同时,为有关的受害人提供额外民事补救。

  修订建议只涉及《家庭暴力条例》这个政策范畴,让同性同居者可根据《条例》向法院申请强制令,禁制其同居伴侣继续骚扰他/她。

  修订建议不会影响其他现行法例。建议更不应视为等同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或给予该等人士法定权益。事实上,政府不承认同性关系的既定及清晰政策维持不变。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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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听到支持和反对《条例》修订的不同声音,但事实上,不同团体和立法会议员,对保障在特定关系下受暴力威胁的人士免受骚扰,目标是一致的。政府必定会详细考虑各界所提出的意见,又希望民间、议会和政府,一起以包容的、求同存异的态度讨论有关议题。

  我重申,政府希望在保持政府在法律上与政策上绝不认同同性关系的基础上,达致保障有关人士免受特定的关系中的另一方所骚扰的权利。我们会与律政司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案,使条文的修订满足上述原则。




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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