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在二○○九年四月一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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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一月九日)说,保安局局长已指定二○○九年四月一日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监警会条例)的生效日期。法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会在同日成立。

  今日在宪报刊登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将会在下星期三(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发言人说:「监警会条例生效后,标志在加强监警会独立运作和提高投诉警方制度透明度方面向前迈进重要一步,更能确保投诉警方的个案获得公正持平处理。」

  监警会条例在二○○八年七月十二日通过。条例将目前投诉警方制度条文化,以及把监警会转为法定机构。条例订明了监警会在投诉警方制度下的职能、权力和运作。条例亦订明警方有法定责任遵从监警会的要求。

  条例订明监警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a)观察、监察和覆检警方对须汇报投诉的处理或调查,并就该类投诉的处理或调查,作出建议;

(b)监察警务处处长已经或将会在与须汇报投诉有关连的情况下对某警队成员采取的行动,并就该等行动提供意见;

(c)从警队采纳的常规或程序中,找出已经或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并就这方面作出建议;

  条例赋予监警会广泛权力,以履行其职能,包括:

(a)要求警方提供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资料或材料,以及澄清事实、差异或裁断;

(b)要求警方调查或重新调查须汇报投诉;

(c)为考虑警方就须汇报投诉作出的调查报告而进行会见;

(d)要求警方就对警队成员已采取或会采取而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行动提供解释;
 
(e)要求警方向监警会呈交报告,汇报就监警会作出的建议而已采取或会采取的任何行动;及

(f)要求警方凡就关乎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方面而建议的新训令或新手册,或对有关训令或手册作出重大修订,征询监警会的意见。

  监警会成员和观察员获赋权在任何时间并且未经预约的情况下,出席警方就某须汇报投诉进行的会面,或观察警方就某须汇报投诉的调查而进行的证据收集。

  发言人说:「法定监警会将来可自行聘请雇员,协助履行其监察警方对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及调查的职能。」

  自监警会条例获得通过以来,当局一直与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合作,为警监会转为法定机构后的有效运作作好准备。



2009年1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