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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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日前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70,000元。

  区域法院於2008年12月30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钜唐运输有限公司,因拖欠其7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0,77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2009年1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