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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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九日)代表6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0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布锦鸿前经营辉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158.0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9名与讼人,包括陈丽萍经营长丰制衣厂、日兴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新宝海鲜酒家、高华亚太制品厂有限公司、佳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康佳企业有限公司经营潮德喜酒家、Z's Health Agency Limited、骏盟有限公司经营大上海一品香菜馆、福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三门仔渔港及Ma Ting Chiu及陈麦穗经营海威管理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582.03元、30,324元、27,569.96元、13,147元、9,055.1元、4,683元、3,890.09元、3,337.34元及1,01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40元、170元、120元、110元、80元、90元、176元、198元、208元及90元。



2008年1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