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2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4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0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杨水搬运有限公司及伟昌运输公司,因分别拖欠其25名及17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9,272.35元及55,037.5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包括科力马达制品厂有限公司、罗木经营永德布厂、叶根深前经营好运来茶餐厅、载富管理及护卫有限公司及日兴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新宝海鲜酒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338.02元、31,092.27元、13,747.8元、12,053.9元及7,81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亦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6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332元、190元、160元、150元及100元。

  较早前,载富管理及护卫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两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5,500元。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