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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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五日)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李苏前经营泰山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91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80元。



2008年12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