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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2008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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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8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动议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第一项决议案。这议案旨在请立法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B条制订的《2008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

  现时,出席刑事诉讼程序的普通证人可支取的最高津贴额,每天为280元,不足四小时的津贴额,则为140元。至於专业或专家证人,可支取较高的款额,每天最高可达1,690元,不足四小时则为845元。

  根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的调整机制,普通证人的津贴额按照本港雇员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变动来调整;专业及专家证人的津贴额,则按政府医生中点薪金的变动来调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获财委会授权可批准相关的调整。

  现行的津贴额在一九九六年开始实行。司法机构政务处在本年初检讨了该津贴额。考虑到一九九五年第一季至二○○八年第二季的雇员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以及政府医生中点薪金由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二○○八年四月一日期间的变动,司法机构政务处建议,并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批准,将普通证人每天的最高津贴额由280元调高至360元,不足四小时津贴额则由140元调高至180元。至於专业人士证人及专家证人每天的最高津贴额,则由1,690元调高至2,170元,不足四小时津贴额则由845元调高至1,085元。这些调整旨在维持津贴额的实际价值,从而尽量减低公众人士因以证人身分作证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2008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旨在落实新订的津贴额。我谨请议员通过议案。多谢。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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