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5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日又代表1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0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和庭日本料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和庭日本料理,因拖欠其1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4,848.2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4名与讼人,包括The Beauty School Limited、陈树华经营的伟大行、彩世国际有限公司及华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507.23元、17,720.02元、10,920.34元及3,629.6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此外,另一名与讼人,陈辉雄经营的新通船务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389.5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256元、200元、106元、120元及120元。
完
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