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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改革金融业监管机构」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我们今天和各位议员在议事堂内共同探讨维护香港金融稳定、完善监管架构的举措,意义既深且远。
我们正在经历的这场环球金融危机,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冲击强度之大,是自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所罕见。这一场金融海啸暴露了先进国家的金融规管有待改善。刚才议员亦表达过,以信贷违约掉期合约(CDS)为例,本来是一种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转移风险的有用创新产品。但是由於全球主要的监管当局一直不认为此类衍生产品有需要规管,任由繁衍,最终其泡爆破,是导致金融海啸成因的主要因素。
金融市场发生这极大的事故后,政策反应是如何去完善监管制度,而不一定是要取缔金融衍生产品。十一月十五日美国华盛顿举行的20国集团首脑会议,会后声明亦勾划了全球政府及监管机构有关规管银行、证券、会计、信用评级机构等范畴的改革方向,其中包括对CDS及其它复杂的金融产品的交易该如何加强规管,增加透明度和收紧承销标准。同样地,雷曼事件显示有需要检讨如何完善香港的监管制度,包括销售金融结构性产品的承销标准。我们的监管机构已经认真研究G20及有关国际组织对这方面的建议,并会不断改善现有规管的制度。
当然,在考虑改善规管制度的同时,我们不要落后於全球经济金融的格局,但香港亦不适宜盲从外国的例子,而是要切实地从自身的情况出发,去考虑问题。今日,多位议员就香港本地的情况,对现行的监管制度提出不少精辟的见解。今日的讨论可以为将来政策检讨铺垫。
(一) 对「一业两管」的建议
首先是对於「一业两管」的意见。我们早前已承诺会就「一业两管」作出检讨,议员亦提出了不少有关资源和架构重叠的问题。
我想在这里就「多重规管标准」这一点作出回应。有很多意见提出,指产品的披露资料现时是由证监会审阅和批核,但前线的监管,如果是由银行销售产品,是由金管局负责;如果由证券行销售,便由证监会负责。这样究竟有否出现不同尺度的问题呢?我想强调,所用的尺度其实是一样的。我们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是为所有从事证券业务,包括银行和证券行提供了一套清晰和单一的规管标准,连带他们销售产品的过程,亦必须同样符合《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这些守则列出了香港证券业在业务操守方面的基本要求,亦同样适用於银行。我想强调,金管局及证监会在前线监管证券业务时,采取的是统一的标准。
(二) 规管制度
第二大类议员提出的意见是有关规管制度。这包括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是否足够、监管的力度是否足够、是否需要监管评级机构等。但议员讨论最多的,是以披露为本的制度,议员亦体察到这是主要先进市场所采取的做法。其实道理很简单,每个人风险承受的能力均不同,监管机构是很难为市场去决定哪些产品是适合这个市场销售,或哪些产品是绝对不能在市场销售。不过,监管机构其实不单止要求金融产品披露风险,同样重要的是要有配套措施。这是指要求销售这些产品的中介人,无论是银行或证券商,均要仔细考虑有关产品是否适合自己客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检讨这个制度时,可以考虑,如果产品是销售给散户时,是否需要对产品特征的要求高一些;或是如果是一些比较复杂的产品,是否只是可销售给专业投资者。我们亦承诺检讨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是否需要收紧;当然亦要考虑如何加强监管中介机构销售这些产品的操守行为,但我想强调过份的规管亦有它的代价,就是扼杀了市场发展和投资者的选择,所以我们经常需要在发展和规管中取其平衡。
(三) 其它
最后议员提出研究一个独立申诉、调解上诉机制。其实我们在处理雷曼事件的时候,亦设立了一个提供调解仲裁的机制,以协助雷曼苦主索偿,所以将来究竟有没有需要设立一个常设的申诉专员或调解上诉机制,均是纳入我们的政策检讨范围之内。
改革现行制度,并非一定要将一切推倒重来。现在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监管模式。每一种监管架构都有利有弊。重要的是当我们检讨怎样完善监管制度时,要因应香港自身金融系统的情况,如何有效地运用有限的监管资源,达致我较早前发言所讲及的四个主要监管目标,即是促进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性;减低市场系统风险;促进公平有效率的市场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就此检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开展有关工作,并会适时地再谘询立法会。多谢主席。
完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