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改革金融业监管机构」动议辩论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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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改革金融业监管机构」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首先我要感谢汤家骅议员提出的这条议案,让我们能就金融规管问题及宏观的架构问题作出讨论。事实上,自环球金融风暴以及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发生之后,我们已留意到社会对目前香港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关注和讨论。

  政府较早时已承诺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有关雷曼事件的调查所发现的问题和汲取的教训,提交报告后,将作出一个全面及详尽的系统性检讨,在政策层面考虑如何进一步改善我们的规管架构。

  今日,我非常乐意就此课题聆听各位议员所提出的意见。

  首先,让我解说一下香港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功能,以及未来有关进一步完善规管制度工作的方向。

金融业监管机构的角色

  放眼世界,没有两个金融监管制度是一模一样的。每个体制的演变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等背景。香港的金融规管制度的形成也不例外。

  香港现时的金融监管系统主要由四家监管机构负责。它们分别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这四间监管机构主要是按监管的金融机构的界别来分工。首先,让我介绍他们的角色:

* 金管局是负责银行体系的规管。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是发牌机构,负责向所有认可机构发给和撤销认可资格;并通过审慎监管原则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作为前线监管者,金管局亦负责监察银行在提供证券服务,包括销售证券投资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足够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能遵守有关市场操守及行为规定。

* 证监会於一九八九年成立,是负责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有从事证券及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不管是银行、经纪行都要向证监会申请相关牌照。金融机构提供这些服务,必须受有关业务的市场及行为操守规则所约束,以维持市场的效率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同时负责规管和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

* 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监处是透过审查财务报表、精算报告、再保险等安排去规管保险公司的稳健性,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 积金局於一九九八年成立,专责规管和监察在二零零零年推行的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并确保有关人士遵守《强积金条例》,以及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积金局也推行强积金投资教育,并发布详细的资讯,帮助强积金计划成员选择合适的基金。

金融业监管机构的功能

  存款、投资产品、保单、强积金都是大众市民的财产,监管机构有责任去监管提供这些服务或产品的机构是否安全,投资者利益是否得到最佳的保障。

  四家监管机构法律上授予的监管对象及监管目标,重点各有不同。整体来说监管工作有四大功能:

(一) 促进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监管当局一般是通过资本金要求,持续审查营运的情况,以确保金融机构不会因为过度扩张、亏损导致财政困难。规管的重点在於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客户资产的保护。

(二) 减少系统性风险:金融系统的有效运作,除了个别重要机构的稳健性外,一些关键性系统的操作,例如银行间的即时支付系统、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系统网络,必须安全畅顺。因为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对这些支付系统的要求特别严格,有必要把营运风险减至最低。

(三) 维持公平、公正及有效率的市场:一个高效的市场的特征是价格发现机制有效率地进行。先决条件是市场有适时、精确和充足的资讯,给予市场参与者去作出投资的决定。规管的重点在於强制一些资讯的提供,产品风险的披露,防止内幕交易买卖等。

(四) 提高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雷曼事件令公众聚焦在金融监管第四大的目标,就是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达至此目标,监管机构制定一些市场行为操守守则,要求金融机构遵守,包括对客户需要披露的资料、客户对产品合适性检测等,以保障客户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在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怎毈样的监管架构才能有效运用有限的监管资源达到上述的监管目标,这是汤议员所提议案敦促政府检讨的方向。我们是相当同意,政府对此有不断检讨的必要。

国际经验

  环顾全球,国际上金融监管模式大致上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以公司类型为主的监管模式:一间公司受谁的监管,主要取决於公司的注册身份。如果是以银行身份注册,受制银行监管部门;以经纪行身份注册,便由证券及期货主管单位负责。内地和巴西大致归这一类;

  第二类是以业务为主的监管模式:同一间公司的不同业务便受管於不同的监管机构。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的业务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有关的三个监管机构便同时规管那家公司的业务。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的架构便比较接近此类模式;

  第三类是目标为本的监管模式:上述四大监管功能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 一是维持机构及市场系统稳定性的监管,二是促进市场的透明度,高效率及投资者权益的市场行为操守监管。采纳以目标为本监管模式的地方,他们的监管机构就是以此两大类功能分工,一家管市场系统稳定性,一家管市场行为操守,例子是澳洲和荷兰;

  第四类是刚才议员提及的综合监管模式:金融市场由单一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范围同时包括稳健性及行为操守这两大功能。新加坡及英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便是采用这种「超级」监管单位的模式。

  四大模式可以说是一个监管光谱,没有纯粹以公司类型的,或纯粹业务型。香港的模式可以说是以公司类型为主,亦有以业务划分的成分。其实每一个模式都各有利弊,哪一种模式能达至最有效的监管,国际上现仍未有任何共识。连英国实行了综合监管模式十年有多,亦於发生Northern Rock倒闭事件中,当局被批评反应迟缓,因而重新检视综合监管的疏漏,进行改善。

  我们亦注意到本地金融机构的业务日趋多元化,例如银行提供不单是存贷服务,还会涉及股票、基金买卖和保险,而保险公司如刚才刘议员所说,亦会提供一些投资相连的保险产品。在我们采纳以公司类型为主的监管模式的同时,亦不断强调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是需要不断地加强来应付愈趋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例如:为了确保监管机构间的讯息能够交换,四家监管机构都双互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亦通过两层会议制度化了。第一个层面是金融市场稳定委员会,大约每月一次会议,主席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成员包括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处的代表。

  第二个层面是金融监管机构会议,会议每季举行一次,主席为财政司司长,成员是四家监管机构的代表。

  通过各层面定期与非定期会议,可以有效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可能出现的工作重叠或真空的情况,亦可以把各机构执行政策时可能出现的差异减到最低。

  在金融海啸下,香港金融机构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测试,资本仍然相对充足,财政相对稳健,说明现有监管制度,尤其是对机构和市场系统的安全、稳健性监管,发挥应有的效用。不过,雷曼迷你债券事件,显示出我们有必要检讨如何更好地达至对投资者保护这监管目标。有鉴於此,我们较早前已经承诺检讨雷曼事件引申的问题包括现时披露为本的规管制度、投资产品的规管、一业两管的制度等。为此,我们已答应会在金管局及证监会提交雷曼事件的报告后,进行有关的检讨,若找出有纰漏的地方会及时作出适当的改善。

  我认为,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管模式都应根据其本身市场的情况来作出调整,因为每种规管模式都有其利弊。因此,我们在完善监管架构时,必须考虑国际的监管趋势以及香港独特的情况。而我们亦会持开放的态度,聆听各界人士对这方面的意见。

  多谢主席。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