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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动议修订《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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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就动议修订《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以我名义提出的决议案,修订《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修订规例》),在《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AF章)内加入「奶类」及「奶类饮品」两个名词的释义。详情已载於给各位议员的议程内。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规管输入香港和在港售卖的食物内含有的有害物质和其他事宜。为确保食物安全和保障市民健康,政府在奶类产品发现三聚氰胺后,便立即订立《修订规例》修订第132AF章,禁止食物含有不适量的三聚氰胺。

  《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在九月二十三日刊宪,并於同日生效。修订规例并於二○○八年十月八日提交立法会。

  我们订定的标准为:奶类以及拟主要供36个月以下幼儿和供孕妇及授乳女性食用的食物中三聚氰胺的最高浓度不得多於每公斤含1毫克(1ppm),而其他食物可容许的最高浓度一概不得多於每公斤含2.5毫克(2.5ppm)。

  就奶类而言,我们一直以来的政策目的是,所有液态奶类和奶类饮品均应符合每公斤含1毫克的规定,包括市面常见的樽装、纸盒装和胶盒装的液态奶类,亦包括由奶类固体制成的产品(例如高钙低脂奶),以及添加了其他成分的奶类,例如味道(如朱古力奶)。所有这些液态奶类产品均须符合每公斤含1毫克的规定。

  在向业界介绍有关三聚氰胺规例的简介会上,我们已清楚向他们讲述规例所涵盖的范围,特别是奶类及奶类饮品内三聚氰胺的法定最高浓度为每公斤含1毫克。

  为确保市民和业界对法例的要求有明确的理解,以及方便业界遵从法例,我们建议修订《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清楚加入「奶类」及「奶类饮品」的释义,以确保「奶类」包括所有「奶类饮品」。新释义将适用於第132AF章载列的所有有害物质。

  立法会就《修订规例》所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对修订并无异议,我请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多谢主席。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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