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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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300,000元。另外,积金局又代表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中升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好客海鲜酒家及建中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四十九名及二十九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49,043.91元及56,881.01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陆满泉经营的泉记烧味打冷,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522.9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为港币90元。
完
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