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长豁免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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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决定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制定《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公告》(《第2号修订公告》),以便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暂时豁免雇用所有外地劳工(外劳)(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雇主缴付雇员再培训征款(征款)的责任,为期五年。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政府在考虑到金融风暴对现时经济情的影响、公众意见与雇员再培训基金的财政状况后,作出是项延长豁免征款期限的
定。」
「我们认为进一步延长暂时豁免征款期限,可在为中产人士进一步提供纾缓,以及提供培训及再培训服务以满足本地工人需求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暂时豁免征款的安排将适用於所有由入境事务处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签发给外劳/外佣的签证所涉及的合约,包括新合约及续签的现有合约。
张建宗说:「尽管进一步延长豁免征款的期限,政府的整体政策仍然维持不变,就是主要以征款收入支持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的运作,以及雇用外来低技术劳工的雇主须分担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劳工的费用。」
「长远来说,我们必须维持征收征款,以确保再培训局有稳定和足够的财政资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业能力,维持香港的经济竞争力。」
《第2号修订公告》在今日刊登宪报后即时生效,并将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完
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