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明发电厂排放限额数量的技术备忘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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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七日)在宪报刊登《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技术备忘录》,订明电力行业二零一零年及以后三类空气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限额数量。这是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26G条发出的首份技术备忘录。该条例在本年七月修订,规定环境局局长须作出上述的分配。电力行业於二零一零年及以后的年排放总量上限会设定为25,120吨二氧化硫、42,600吨氮氧化物和1,260吨可吸入悬浮粒子。

  政府发言人今日说:「发电是本地的最大污染来源。政府从二零零五年起,已为发电厂设定排放总量上限并逐步收紧。技术备忘录对确保实现二零一零年减排目标非常重要。该减排目标是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在二零零二年四月达成,以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空气质素。」

  根据技术备忘录,发电厂会按其所占供港使用总发电量的比率来分配排放限额。这样可确保所有发电厂就每单位发电量获配同等的排放限额,以促进清洁生产。日后如有新发电厂加入电力市场,它亦可按规定获分配排放限额,数量最多约为总排放限额数量的百分之一。为配合各发电厂在电力市场发电量占有率的变化,排放限额的分配会不少於每三年一次,按发电厂最新供港使用总发电量的比率,定期进行更新。

  为实现二零一零年的排放总量上限,两家电力公司已手进行各项减排措施,包括加装气脱硫装置和增加使用天然气发电等,以减少它们的排放量。

  发言人补充说:「所有发电厂须确保其有关空气污染物的实际年排放量不可超出其持有的相关排放限额的数量。违例者可按超排量每吨重罚三万港元。其后再违例,惩罚会更严厉,可按超排量每吨罚款六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技术备忘录会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以期在二零零八年年底前生效实施。



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