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陪审员及证人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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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七日)刊登宪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十月二十八日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1条制订《2008年陪审员津贴(修订)令》以增加陪审员的津贴额。政府将於十一月十二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订。

  另外,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已於十月二十七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B条订立《2008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已於十月二十二日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4条订立《2008年死因裁判官(证人津贴)(修订)规则》,以分别调高刑事诉讼程序及死因裁判官研讯中证人的津贴额。政府准备於本年十二月三日向立法会提交这两项规则以审议通过。

  政府发言人说:「增加有关的津贴额是为维持津贴额的实际价值,从而尽量减低公众人士因出任法庭陪审员或以证人身分作证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经修订的津贴额(详情请参阅附件)是根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所批准的调整机制而厘定。」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三年十月批准陪审员及证人的津贴额时,亦批准根据下述调整指标批核日后有关津贴额的改变:

(A)陪审员及普通证人的津贴额--因应香港雇员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变动调整;及

(B)专业人士证人及专家证人的津贴额--因应政府医生的中点薪金的变动调整。

  在有关立法程序完成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将会指定经调整的陪审员及证人的津贴额的实施日期。



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