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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先生:
今年就施政报告的讨论,因为金融海啸的原故而集中在经济和民生方面。金融海啸大大改变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大环境。事实上在金融海啸未来临之前,香港法律服务的大环境,其实已经正进行很重要的改变,包括在明年实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律政司除了继续要履行我们一贯的责任和工作之外,亦都必须就这些改变采取相应的回应。
近日的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凸显了传统司法程序因为诉讼的费用和时间可能有所不足,而令大家更加积极去考虑其他替代解决纠纷的方法(即ADR),特别是有关调解服务。律政司在今年年初成立了跨界别的工作小组,研究如何去更有效和广泛地应用调解服务。工作小组已经举行了三次主要会议,并有其他分组继续从不同方面去跟进。当中特别循三方面去积极研究,第一是调解的规管架构、第二是评审资格及培训,第三是公众教育和宣传的有关事宜。刚才吴霭仪议员提及,有需要就调解方面向业界提供有关的实用资料和宣传,令到业界更加了解调解的工作和性质,这点我非常同意。这正正是小组的其中一个分组,即公众教育和宣传分组很力推行的。两个律师会和有关调解服务的提供者都很积极参与。
推动调解另一个很重要的动力,是来自2009年落实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为配合改革的实施,法律界人士现正密锣紧鼓地作出准备,例如进行培训等等。此外,我理解到近日有些法律界人士,对业界於明年四月全面实施有关替代解决纠纷程序的实务指引表示关注,刚才吴霭仪议员也有特别提及。就这一点,据我了解,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一直保持紧密沟通,并且会充分考虑业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而我自己亦会在工作小组中,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络,有需要的话,我会向司法机构作出适当的反映。除了推动调解,律政司亦推动国际仲裁,巩固香港作为区域性的仲裁枢纽。
吴霭仪议员亦提到有关律师发言权的条例草案等等,这些我已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上提及,我不在这里详细再谈。不过,刚才吴霭仪议员提到,关於律师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执业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表示关注有关进度。我想在此向吴霭仪议员和大家承诺,我会致力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虽然我不预期有关的建议在实质内容上具太大的争议性,但什么才是适当的立法方式现在尚未有定案。我们现正与香港律师会紧密联络,他们提出的初步建议是订定一个独立和综合性的条例,这跟我们原本的构思是有偏差的。我们正研究可否把有关条文纳入法律执业者的条例内,尽快进行。我想重申,我们会积极跟进,并且会优先处理,我们十分明白业界在这方面的要求。
另外,吴霭仪议员提到有关索偿代理的不法行为,指出我们有责任处理。我想特别提出,其实议员亦可能记得在今年七月,警方已采取行动,拘捕了21位从事索偿代理行为的人士,以「帮诉」和「包揽诉讼」罪名提出起诉。另外亦有电视宣传片广泛地向市民解释有关行为乃是非法活动。
除此之外,刚才陈茂波议员提到法律援助的问题,曾局长稍后会进一步跟进,但我了解我的同事已很积极去跟进此事,我希望律师会将尽快与我们有关方面就收费达成协议,我们明白个中的重要性。
主席先生,虽然外面风高浪急,法律服务的大环境有所改变,但一些核心价值却不容动摇,这便是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刚才吴霭仪议员提及今年七月习近平副主席的谈话,我想在此郑重指出,「一国两制」是我们特区政府和律政司竭力持守的根本原则。《基本法》很清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功能及相互的关系。在《基本法》下,司法机关拥有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事实上,特区政府一直以来的政策是致力维持司法独立,这亦是我作为律政司司长必须竭力捍卫的,但我不认为习副主席的言论是质疑香港司法独立的原则,而事实上,大律师公会在有关声明中亦特意指出,他们不认为习副主席在这方面提出质疑。
最后我想提一提,陈淑庄议员提及到国民教育时,说我们忽略了其他公民教育,包括人权等各方面的问题。我想特别指出,我们在推广《基本法》时,包括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公民教育委员会等,都会同时积极让市民了解到《基本法》中保障的公民权利,我们亦有针对学生和年青人的推广材料,亦透过政府网站及律政司网页,提供社区法律的资讯,还有基本法简讯提到《基本法》的条文、案件,以及市民可对行政部门进行起诉的权利等。
吴霭仪议员亦知道法律服务需求的顾问报告,我们已提交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稍后会安排针对有关结果,研究我们有什么需要跟进。就这个议题,我想强调两个律师会已做了很多相关的工作。律师会刚成立了Academy of Law,亦是针对此方面,令市民对法治更了解,作出很多努力。
最后关於努力合作这点,我希望在这个时候,政府、议员和市民都可共渡时艰,一齐合作。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致谢动议。
完
2008年10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