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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月接获市民投诉,指有学校以学生的操行及学习态度欠佳为理由,迫使他们的家长签署学生自愿退学书,剥夺这些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离校的学生(不包括毕业生)人数、当中分别被开除学籍及自愿离校的人数及他们离校的原因,以及被开除学籍后获其他学校取录的人数;及
(二)政府会否采取措施防止学校以上述理由迫使学生家长签署学生自愿退学书,以保障学生免被剥夺接受教育的权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回覆:
主席:
(一)学校必须在学生离校(包括转校,或连续缺课的第七天),向教育局申报有关资料。一般而言,申报离校的原因包括转校、工作、离港、修读其他课程、辍学等,当中并没有被开除学籍或要求学生自愿离校的原因。
就申报的个案中,如属缺课或怀疑辍学的个案,本局缺课个案专责小组会作跟进,安排学生尽快复课。
过往三个学年,该小组曾跟进的有关个案数字如下:
2005/06 2006/07 2007/08
4,861 9,356 8,884
2005/06学年的数字只包括六至十五岁学童的个案。自2006/07学年开始,本局要求各中、小学,不论学生的年龄均须向本局申报,故该小组需跟进的个案因此而增加。
(二)本局绝对不赞成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劝谕学生自愿离校的行为。本局在2006年10月所发出的通告第11/2006号「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已清楚向学校申明本局的政策,并督促学校必须加强措施,确保学生定时上学。学校如有空置学额,亦须取录愿意复学的辍学生。
本局要求学校应本着「有教无类」的精神,协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和行为上的问题,尽力教好每一个学生。学校若单以学生成绩或操行欠佳而要求他们离校,实在有违教育精神。
在资源方面,本局亦要求学校善用政府所给予的资源,为不同能力和性向的学生提供多元化和优质的教育;并制订适合的教学策略及辅导措施,协助他们面对困难。学校亦应尽量调配资源,及由校内全体教师积极参与,协助学生解决在学习上或适应学校生活上的一切困难。
在训育方面,本局已编制「学生训育工作指引」及「学校行政手册」,要求学校采取「具教育意义的训育策略」来推行学校训育工作,强调学校应选用正面及积极的方法,以处理学生的行为问题。
在监察方面,本局透过视学,探访及与学校的联络,监察及提醒学校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来协助学生,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当接到有学校开除学生或迫使家长签离校书,剥夺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个案时,本局会即时作出调查和处理。对於违反有关指引的学校,本局会采取适当的跟进,包括发信警告予有关校长;对於经常违规的学校,本局会考虑加措施,包括警告其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以及公开谴责等。
完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