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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雇员侍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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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就雇员侍产假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回覆:

问题:

  当局於2006年6月回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劳工处正就应否立法设立男性雇员侍产假展开研究工作。行政长官亦在2006年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提出要「深化种种家庭友善的措施」。然而,当局於2007年11月回答本会议员的另一质询时表示,“目前没有计划在现有的年假之上,为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增设有薪侍产假”。刚发表的施政报告更没有提及这议题。为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研究的进展及预计完成日期;

(二) 鉴於当局於2007年11月回答有关质询时表示,“在考虑是否立法引入侍产假时,我们首要取得社会上的广泛共识……”,会否考虑在劳工处完成上述研究后随即推出公众谘询文件,以便凝聚社会共识;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自政府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措施至今,为男性雇员提供侍产假的本地企业的数目的增长情况;有否评估侍产假的推广方法的成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有否评估政府一方面不考虑为公务员增设有薪侍产假,另一方面又如何可以及有何具体计划树立良好雇主的榜样,以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增设有薪侍产假?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劳工处已就侍产假的课题展开研究。我们分别於2006年及2008年向人力资源经理会的逾千间会员机构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受访机构设立侍产假的普遍性及具体安排。现时,我们正收集及比较其他经济体系的相关措施,包括侍产假的日数、放取条件和方式,以及雇员在放假期间的薪酬等。

  据我们收集的资料显示,不同地方因应当地的经济情况、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人口政策,以及劳工蒥场状况等因素,就侍产假有不同的安排。鉴於香港的公司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在人手调配方面的弹性比较低,在制订政策时,我们首要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劳工法例可以在雇员福利与雇主负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此外,因应本地的情况,劳工处亦须深入研究一些较具体的问题,例如雇员放取有薪侍产假需出示的证明、配偶在境外生产的情况如何核实、在非婚生的情况下男性雇员是否可领取侍产假等。

  完成上述研究后,我们会向劳工顾问委员会汇报,并征询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三) 劳工处透过涵盖不同行业的三方小组及人力资源经理会、筹办研讨会、在不同地区举行巡回展览及登报章特稿等渠道及推广活动,鼓励雇主采纳不同形式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包括提供侍产假,使雇员能同时兼顾工作和家庭的责任。

  政府并没有就企业推行侍产假的情鶪作全港性的调查,但劳工处曾於2006年及2008年分别向该处人力资源经理会的逾千间会员机构发出问卷。两次调查结果分别发现16%及21%的受访机构均设有侍产假,显示此两年间为雇员提供侍产假的雇主有所增加。虽然劳工处的会员机构大多为较具规模的企业,调查结果未必能反映整体中小企的状况,但亦提供了实用的参考资料,有助劳工处制订合适的推广计划。

  此外,透过定期接触雇主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工处得悉推行侍产假的本地企业数目亦有增加。因应机构的运作情况、服务对象的需要及员工的服务条件,个别机构可推行最配合其情况的措施。我们认为现行的推广方法有其效果,并会继续担任一个促进者的角色,与商界及非政府机构等伙伴合作,进一步推广包括提供侍产假在内的良好人事管理措施。

(四) 我们认为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的管理层可因应其运作情况、服务对象需要及员工目前享有的附带福利等相关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及如何实行家庭友善雇佣措施。为使政府雇员可同时应付工作和家庭两方面的需要,政府一向致力为员工提供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在不涉及额外人力资源、不减少员工的规定工作时数、不削减紧急服务,以及在星期六维持一些必需的柜台服务的基本原则下,政府在二零零六年七月起分阶段实施五天工作周,旨在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提高他们的家庭生活质素。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有关措施全面落实后,约有65%政府雇员每周工作五天/更次。

  至於提供有薪侍产假方面,我们认为,公务员一般享有的全薪年假足以应付员工年内的个人需要,包括照顾家人。事实上,大部分公务员已积存相当数目的年假。因此,我们目前没有计划在现有的年假之上,为公务员增设有薪侍产假。我们已於较早前鼓励部门管理层在运作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批准员工放取积存的年假,以照顾待产配偶及新生婴儿。我们相信,政府现时提供的假期福利,及实施五天工作周等安排,能让公务员兼顾家庭的需要。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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