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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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55,000元。另外,积金局又代表1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4名雇主追讨约港币6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天宏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5,878.4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景福酒家、康佳企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潮德喜酒家及和庭日本料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和庭日本料理,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326.42元、15,386.18元及11,999.5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1名与讼人,腾达国际物流速运有限公司并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70.5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170元、100元、90元及96元。
完
2008年10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