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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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处今日(九月二十五日)批准六间航空公司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是次批准为短期性,自十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新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196元,长途航班最高为832元,减幅分别为15%(短途航班)及10%(长途航班)。获民航处批准征收的客运燃油附加费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费水平详见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油附加费,是国际做法。现时国际上主要航线客运燃油附加费水平平均约为每名乘客445元(短途航班)及1,435元(长途航班)。

  民航处发言人说:「相比国际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线所收取的附加费属较低水平(短途航班的附加费约为国际水平的44%,而长途航班的附加费则约为国际水平的58%)。」

  燃油附加费是航空运价的一种,航空公司必须得到有关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在考虑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水平)后,对申请作出审批。

  「虽然油价已从历史高位显著回落,但过去八个月的平均航油价格仍较上一年的平均航油价格高约60%,对航空公司的营运成本造成负担,有关影响对来往欧洲、美洲及非洲的长途航线尤为严重。」

  民航处发言人说:「新批准的燃油附加费水平已在保障乘客利益和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中取得合理的平衡。民航处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费水平,已顾及航空公司从燃油附加费所得的收入不应高於在相关期间因燃油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上涨。」

  「据估计,大部分航空公司只可从燃油附加费收回约40%至70%的额外燃油成本。航空公司须通过其他方法,例如控制其经营成本及增加航班的收益,来应付其余的成本上涨。」

  「民航处会按既有的机制,定期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民航处於七月底审理上一轮的附加费申请。当时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231元,长途航班最高为924元。



2008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