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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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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将於明日(八月一日)生效。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可大大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家庭暴力条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补救,主要让某些特定家庭关系中的个人及其子女,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由八月一日起,条例将扩大涵盖范围,由原来针对配偶和异性同居者之间的骚扰行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以至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的成员。

  发言人说:「经修订的《家庭暴力条例》亦大大加强对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在起诉监护人协助下,可就其父母、兄弟姊妹和特定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成员的骚扰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法院亦可在发出禁止施虐者进入某些地方的强制令时,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相关未成年人的管养令或探视令。」

  在新法例下,法院可在发出禁制骚扰令时,规定施虐者参与获社会福利署署长核准的反暴力计划,以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防止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他说:「法院如认为施虐者曾导致申请人或有关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害,或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当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或有关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害,可在发出强制令时附上逮捕授权书。」

  为配合婚姻及子女管养权的相关程序,法院可延长强制令或逮捕授权书的有效期,上限为两年。

  政府会继续进行宣传工作,加深市民对新法例的认识,并协助家暴受害人了解他们的权利、法律赋予的保护,以及社会所提供的支援服务。



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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