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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谈暂时豁免雇员再培训征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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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三十日)就暂时豁免雇员再培训征款两年会见传媒的发言重点(中文部分):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天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通过了提前在八月一日实施暂时豁免雇员再培训征款两年的建议。豁免期由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豁免征款的安排适用於豁免期内的新合约和续签合约,以入境处发出外佣/外劳入境签证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签约日期为准。换言之,在二○○八年八月一日起之两年内获入境处签发外佣入境签证的雇主都可享有全期24个月的征款豁免。

  由此可见,整个计划的设计是以发出入境签证日期带动新合约生效为基础,属前瞻性,而非追溯式。这是贯彻政府行之已久,「现有合约不受新安排影响」的原则,例如外佣的工资调整;即使在二○○三年实施征款时亦只影响新合约。

  我要强调,有关计划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量回应雇主和外佣的关注。政府是以最大的诚意和灵活性去照顾雇主的利益和外佣的权益。

  具体来说,为求尽早获得暂时豁免征款,有些雇主可能会选择提早终止现有的外佣合约;而在豁免期即将完结时,有些雇主亦可能会选择提前续约。外佣团体就此深表关注和忧虑,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我们认为有需要推出合适的措施减低提早终止合约对外佣的影响,保障他们的权益。

  针对有关问题,入境处处长会作出特别安排,在豁免期内行使酌情权,若外佣获同一雇主提前续约,可获豁免在旧合约终止后须离开香港的要求。我们期望有关的措施,可保障外佣的权益。根据入境处的一贯指引,雇主若已提前终止聘用其外佣,只需缴付雇佣期内的分期征款。

  签证在二○○八年八月一日前发出而合约仍然生效的雇主,须按法例规定继续缴交征款直至合约结束;若雇主提前终止合约,已缴交的征款将不获发还,也不能留待豁免期结束后使用。

  通胀压力近月成为公徏关心的议题,今次我们决定暂时豁免征款两年,是在雇员再培训局资源充裕的情况下纾解外佣雇主经济负担的一项临时措施。

  雇员再培训局自一九九二年成立以来,共提供超过130万培训名额,协助本地雇员适应转变中的劳动市场,提升技能或获取新的技能,重新就业,角色十分重要。

  我要重申,长远来说我们必须维持征收征款,以确保雇员再培训局有稳定及足够的财政资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业能力,从而维持香港经济的竞争力。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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