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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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三十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5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早前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永达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03,861.96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超柏物流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702.3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二名与讼人,Lead Young Sea & Air Frieght Co. Limited及Yuen Mei Feon前经营的Dor Dor Restaurant,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049.3元及2,649.3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56元、160元及130元。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