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依法羁留酷刑声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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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诉法庭在七月十八日(星期五)颁布的裁决,保安局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说,政府会继续按照《入境条例》有关条文对等候遣送人士(包括酷刑声请人)行使羁留权。

  发言人说:「上诉法庭的裁决并没有否定当局可根据《入境条例》赋予的权力,对正等候被遣送离港的酷刑声请人予以羁留。」

  他说:「尽管司法覆核个案的四名申请人在一年多前已经获担保释放,上诉法庭裁定根据香港《人权法》第五章的规定,有关的羁留不得是任意作出的,而有关羁留的理据和程序必须明确而又易於知悉。我们会小心研究判词,稍后决定会否提出上诉。」

  他说:「但入境处已即时实施一些额外措施,以确保所有被拘留人士知悉有关的政策。这些措施包括在羁留中心张贴有关羁留政策的告示,和向个别人士解释其羁留的原因和申请担保外释的程序。我们相信这些措施有助回应法庭的关注。」



2008年7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