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四十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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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28条的条次及在该条加入第(2)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涂议员建议增订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回应监警会的报告。其实在实际运作上,行政长官收到监警会的任何报告后,会详细研究报告,并审视应否接纳报告任何的建议,以及是否需要采取任何其他跟进行动。按照既定做法,法定机构向行政长官作出各类不同性质的报告后,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的人员会作出回应。因此,我们认为无需在条例中,用法律的条文规定行政长官须回应监警会的报告。所以我们不支持修正案。
完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