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对被羁留人士进行搜查的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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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五月底一名女家务助理被怀疑偷窃,在雇主住所遭女警脱光衣服搜身。另一方面,当局在六月十二日致本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函件中表示,对被扣留人士进行搜身的新指引及程序会清楚订明,「警务人员应限於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涉及脱去内衣的搜查,而不应例行地进行该形式的搜查」及「进行涉及脱去衣物的搜查时,须适当地顾及被扣留人士的私隐和尊严,同时必须符合我们对人权的义务」。当局表示会在六月底向该委员会提供新指引及有关改善安排的资料,并在七月起实施新的指引和经改善的程序。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调查上述女警为何在上述女家务助理的雇主家中,对该家务助理进行脱光衣服搜身,包括该女警是否「例行地」进行脱光衣服搜身;

(二) 新指引和程序的详情为何;

(三) 警方将采取什么措施确保所有警务人员知悉和遵守新指引和程序;及

(四) 警方会否对在进行搜身时没有依从新指引和程序的警务人员采取纪律处分;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务处投诉警察课较早前接获一宗投诉,与议员提问所提到的个案有关。由於调查工作尚在进行,当局在现阶段不宜就事件作出评论。

(二) 警方经检讨及与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讨论后,於二○○八年六月修订《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册》内有关对被羁留人士进行搜查的程序。警方并制定一份新指引,除载述与被搜查的被羁留人士的人权和权利相关的条文和指引外,亦清楚指明负责的警署值日官须予记录的资料,包括搜查被羁留人士的原因、在决定搜查范围时的考虑因素、及其他事实资料。新指引和有关安排於二○○八年七月一日实施。

  当局已於六月二十七日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供新指引及经修订的程序文件。新订程序的重点列於附件。

(三) 警队管理层已於二○○八年六月中旬向负责监督对被羁留人士进行搜查的小队指挥官及警署值日官训示有关对被羁留人士进行搜查的新安排,并於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所有前线警务人员发出经修订的《警察通例》、《程序手册》及新指引。所有前线指挥官已於二○○八年七月一日新安排生效前,训示其下属人员,确保所有前线警务人员熟悉和遵守新安排。

(四) 自新安排於七月一日生效开始,警务人员对被羁留人士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新安排的要求。任何人员如违反经修订的《警察通例》、《程序手册》或新指引的规定,警队将按程序采取纪律行动。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