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牌旅馆经营及管理者被判罚
*************
*************
一名男子及两名女子今日(七月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六千元及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人员去年十二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怀疑无牌旅馆,在大厦外墙、公用地方及对出的行人路,以至处所门外均发现旅馆招牌,而在处所内亦发现有住宿设施的房间及租客。
涉案男子承认为该旅馆的经营者,另两名女子则为管理者,他们表示处所内房间以日租或时租形式出租。根据牌照事务处的纪录,涉案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根据《旅馆业条例》第5(2)条而获发有效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涉案人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无牌旅馆属刑事罪行,该署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以保障住客的安全。发言人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