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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永达议员提出「索取有关副局长及政治助理薪酬及附带福利的文据、簿册、纪录及文件」的动议辩论发言:
主席女士、各位议员:
今天的动议辩论,由刚才李永达议员的发言我们可以看到,肯定会就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委任和背后的政策作广泛性的讨论,以作为支持或者反对动议的理据,亦如行政长官刚才所言,辩论也可能涉及对整个扩大问责制度多方面的考虑,而李议员刚才亦提及到政府在处理资料上的立场和方法,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较全面地作出说明。
在此我想就副局长和政治助理的委任,包括国籍问题等,从《基本法》的法律层面和大家说明一下。
主席女士,开设副局长和政治助理职位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除了「主要官员」外,《基本法》并没有规定特区政府各司、局或处内的职位,或在这些特区政府行政机关内任职人员的组织架构。
《基本法》就特区官员职位是否可由拥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的人士出任有具体的条文处理。
首先,《基本法》第61条订明特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基本法》第48条(5)段订明「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即我们三位的司长、副司长(现时并无此任命)、各局局长(即现时十二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及海关关长。
「主要官员」并不包括任何副局长。
此外,《基本法》第101条(1)段订明特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意思是除了上述「主要官员」外,其他特区的公务人员可由英籍或其他外籍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出任。《基本法》第101条(1)段中规定必须由中国公民出任的「主要官员」名单并不包括「各局副局长」。
有意见认为由於《基本法》制定时并没有「副局长」,所以不能推说因《基本法》没有订明就容许副局长拥有外国居留权,但我们不认同这看法。
首先,有充分证据证明《基本法》中不把「副局长」列入主要官员的名单中,也没有对「副局长」有任何国籍或居留权上的要求,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后而作的决定。
早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已就这方面作了陈述,容许我再次强调:根据一九八八年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引用:「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保安局副局长、铨叙局副局长、警务处长、副处长、外事处长、副处长、入境事务处长、海关总监」。
由此可见,当年在制订《基本法》时曾经考虑过要求起码两个副局长的职位,即「保安局副局长」及「铨叙局副局长」必须遵守适用於主要官员在国籍上的要求。但在一九九○年颁布的《基本法》,已把上述「副局长」和有些副处长的职位从有关条文中删除,而有关的条文我先前已和大家提及。
此外,事实上,在草拟及颁布《基本法》时,政府的政策局事实上是有副局长的职位(虽然当时称为「副司」级官员),刚才我所引述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保安局副局长」及「铨叙局副局长」就是这类的职位。当时这些副局长或副司级的官员也可以被委任署理局长的职能。
究竟不持外国国籍和居留权的要求应该延伸至那一些特区官员职位,究竟副局长是否必须由没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人士担任,都是必定经过慎重考虑的问题。而事实上,《基本法》的草拟者已经就这些问题作了非常充分的考虑,不存在「始料不及」的情况。
所以,《基本法》在这方面的立法原意是非常清楚的,即只有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以及其他刚才提及的几位部门首长,才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特区政府没有要求副局长不持外国国籍或居留权,是和《基本法》的规定一致的。
至於政治助理,由於不是主要官员而且职级较副局长低,就更说不上在法律或《基本法》上要求他们必须不能拥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
主席女士,刚才议员提到我有否考虑到《中英联合声明》,事实上我是有考虑到。其重要性是《基本法》中的条文,特别是第101条的订定,那些主要官员是需要不持有外国居留权的要求是很清楚订明的。刚才议员所提及最适切的是《中英联合声明》第74段提到相关的情况,同一个意念在《基本法》订定时,即第101条中的规定,是很清晰看到的,当时的考虑亦是如何理解《中英联合声明》在这方面的分野,在《基本法》的订明时,已很清晰地看到是「主要官员」,即我刚才列出(即《基本法》条文已清晰列出的人士)是有此要求的,而其他包括副局长的这类官员当时却不需要,这已考虑到《中英联合声明》中有关的条文。
主席女士,这便是我在这方面的陈词,我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以上说明可以释除一些就这问题上不必要的争议。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