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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就废除《2008年退休金利益条例(设定职位)(修订)(第2号)令》动议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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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卓人议员提出废除《2008年退休金利益条例(设定职位)(修订)(第2号)令》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制订《2008年退休金利益条例(设定职位)(修订)(第2号)令》的目的,是要宣布第一标准薪级职系为设定职位,从而让每位在职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能够自由选择是否成为甲类公务员,以及让新招聘的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日后可成为甲类公务员。

  立法会为审议《修订令》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经详细讨论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由乙类公务员转为甲类公务员的建议,特别是有关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的人员转制成为甲类公务员后,在有需要时,须接受部门间调职的安排。我在此向小组委员会主席邝志坚议员及各成员致谢。我们亦很高兴得悉小组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均表示支持《修订令》及有关安排。

  在回应议员刚才的发言之前,我想先在这里交代转制建议的背景、基本原则和理据。

  目前,在职的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均属乙类公务员,其他大部分公务员则为甲类公务员。简单而言,第一标准薪级乙类公务员是按月聘用,而甲类公务员是按长期聘用条款聘用,故后者享有较大的职业保障。另外,透过内部招聘转任其他职系的甲类公务员,假如未能通过试任关限,可返回原先所属的职系并继续工作,乙类公务员则不能如此做并须离开公务员队伍。在纪律处分和有关程序方面,甲类公务员较乙类公务员也获得较大保障,因为当局在决定惩罚甲类公务员前,或因公众利益而须令甲类公务员退休前,必须谘询公务员用委员会,但乙类公务员就没有这样做。

  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评议会职方代表(以下简称一评职方)多年来,一直向当局争取由乙类公务员转为甲类公务员。因应一评职方对转制的诉求,我们评估了政府对第一标准薪级人手的长远需求,认为有需要保留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队伍。我们因此认同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可以拥有甲类公务员的身分,在聘任、纪律惩处等安排上与其他大部分公务员看齐。由於转为甲类公务员涉及更改聘用条件,即由按月聘用改为按长期聘用条款聘用,因此我们建议让在职的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自行决定是否由乙类转为甲类公务员。

  由於是次转制的主要目的,是确立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甲类公务员的身分,并不涉及职务和技能要求方面的任何重大改变,因此,我们认为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应该在薪酬及服务条件原则上不变的情况下,转为甲类公务员。简单来说,转制不应该带来额外的财政开支。

  根据现行的聘用条款,除了属於第一标准薪级一般职系的物料供应服务员外,由个别部门首长聘用和管理的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无须接受部门间调职的安排。假设某部门的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例如一级工人和二级工人)人手过剩,过剩的人员也不能调派到同一职系职位出现空缺的其他部门。有见及此,我们认为应该提高人手调配的灵活性,避免可能出现的职位和人手错配的情况,达致更加能善用第一标准薪级的人手资源。所以我们建议所有选择并且转为甲类公务员的在职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的公务员,在有关职系的职位和人手出现错配的情况下,须接受由当局安排的部门间调职,调任同一职系的其他职位。所有决定维持其乙类身分的在职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的公务员,由於他们的聘用条款维持不变,所以部门间调职安排,将不适用於他们。

  为鼓励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选择转制,从而达致更能善用第一标准薪级的人手资源,我们亦建议略为提高按本地条款受聘而又为第一标准薪级的甲类公务员的例假积存限额:即是服务满十年的人员的例假积存限额将会由九十天提高至一百天,而服务未满十年的人员的例假积存限额则将会由四十五天提高至五十天。

  我们自去年年底已开始就转制建议征询一评职方的意见。一评职方全体成员工会一致赞成早日推行转制方案。转制建议亦获得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薪常会)的支持。如《修订令》获立法会通过,我们会尽快开展转制的选择期,并於今年第四季开始落实转制建议。

  在小组委员会的讨论以及刚才议员的发言中,有几点是大家比较关注的。

  最受一些议员和职方代表关注的是选择并且转为甲类公务员的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的公务员,须在有需要时,接受部门间调职的安排。关注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有关人员的适应问题,二是部门间调职安排是否为了加速外判。

  首先,我们并不会在没有需要时随意执行部门间调职。我们只会在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的职位和人手出现错配的情况下(即某部门的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有职位空缺,而另一部门同一职系有过剩的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甲类公务员的时候),透过在公务员事务局下的中央人手配对机制,作出部门间调职的安排。执行部门间调职时,我们会采取平衡及务实的方针,并依循下列四项指导原则∶

(一)受聘於指定工种的在职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甲类公务员,只会被考虑调往另一部门担任同一工种的工作,而不会被调往担任其他工种的工作。

(二)会尽可能考虑新岗位的地点和要求,以及所有可供调配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甲类公务员的工作经验、技能及资历。

(三)已递交退休/离职通知书,或尚有不足五年便到正常退休年龄的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甲类公务员,将不被考虑安排部门间调配。

(四)在兼顾刚才提及的三项原则后,会参照「迟来先走」的做法,安排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甲类公务员部门间调职。

  这套指导原则已采纳职方提出的多项意见,并顾及各部门的运作考虑。如《修订令》获通过,公务员事务局发出有关转制的通告亦会简述这些原则,以释除同事的疑虑。中央人手配对机制在评估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甲类公务员是否适合部门间调职时,亦会考虑有关员工的任何特别情况(例如健康状况)。

  根据中央人手配对机制调往另一个部门之后的人员,通常不会获准调回原来的部门。而这部门是有责任照顾辖下员工的利益和福祉,并会尽力协助有关人员应付在调职后所遇到工作上的难题或适应问题,例如视乎需要提供员工辅导、因应员工需要而设计的培训等。安排员工调回原来的部门,未必是唯一或最好的解决方法。但如有特殊情况,我们是会作个别考虑的。

  职方代表关心未能适应新岗位的人员,或会被当作「人球」,在部门间不停调动。我要强调一点,部门的管理层是不可以自行把第一标准薪级甲类公务员调往其他部门,只有公务员事务局以下的中央人手配对机制,在有职位和人手出现错配的情况下才可安排部门间调职。简言之,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甲类公务员,并不会经常由一个部门调往另一个部门。

  有议员担心部门间调职安排会加速外判政府服务。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力求以最具成本效益和最有效率的方法,为市民提供服务,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采用私营机构的服务。各部门在制订可能对在职公务员有影响的大规模外判计划时,会通过员工座谈会、会议、部门协商委员会等,谘询有关员工。政府的立场是,不会有在职公务员因服务外判而被遣散。如有需要,我们会在政府内部重新调派或通过自然流失来处理受影响的员工。

  我们建议为决定选择并转为甲类公务员的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人员订立部门间调职安排,并非要加快外判的步伐,而是为了提高公务员人手调配的灵活性,并善用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人手资源,以便应付日后可能出现的第一标准薪级共通职系职位及人手错配情况。

  职方代表和一些议员提出,转制后第一标准薪级甲类公务员应转为按总薪级表支薪,他们的假期赚取率,应与按总薪级表支薪的初级公务员看齐,这个建议是参考九十年代初高级技工和技工职系转往总薪级表的安排提出的。但我想在此指出,今次转制建议不能与九十年代的安排相提并论。当年高级技工及技工职系是根据薪常会《1989年公务员薪俸结构检讨第二次报告书》的建议转往总薪级表的,薪常会的理据是高级技工/技工职系的工作要求及性质与其他按总薪级表支薪的基本职级相若。而薪常会在当年或最近先后多次检视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的情况后,均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支持将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转往总薪级表。亦有个别意见认为第一标准薪级表有歧视成分或标签效应。我想指出目前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各有不同的薪级表,这个安排没有任何歧视或不尊重任何组别公务员的成分。

  目前,按新条款受聘,即於二○○○年六月或之后受聘的所有初级公务员(不论是按第一标准薪级表或总薪级表支薪的公务员,不论是甲类或乙类的初级公务员)的假期赚取率,分别是服务未满十年的人员每年十四天,服务满十年或以上的人员每年十八天。而现时所有在职的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均於二○○○年六月前受聘,他们的假期赚取率是服务未满十年的人员为每年十四天,服务满十年或以上的人员则为每年二十一或二十二天,视乎聘用条款而定。因此,服务满十年的在职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的假期赚取率已经比新入职的初级公务员优厚。再者,根据二○○六年薪酬水平调查的结果,在职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可享有的假期较私营机构执行相若工作的雇员为多,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理据增加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每年可赚取的假期。我们的看法亦获得薪常会的认同。

  刚才有议员提出海外教育津贴。现时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并不符合资格申领海外教育津贴。由於海外教育津贴已不合时宜,当局已取消向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获聘的公务员提供海外教育津贴。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理据向根据今次转制方案转为甲类公务员的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提供海外教育津贴。

  刚才亦有议员认为当局就转制建议,没有进行详细的谘询,此说与事实不符。公务员体制内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谘询制度,包括四个公务员中央评议会。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评议会是负责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事宜的中央评议会。我们已根据既定的谘询机制,就转制建议谘询了一评职方。我们参考了收集到的意见才订定转制建议。我们明白部分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对增加福利的诉求,但基於有关人员的职务和技能要求没有重大改变,我们未能接纳这些建议。而为了及早让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了解转制安排,我们亦主动於三月致函所有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以及透过他们所属的部门,向他们介绍转制的最新进展及对他们的影响。总括而言,我们一直就转制事宜与一评职方及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保持良好沟通,将来亦会继续这样做。

  最后要提到的是选择期。我们原拟提供三个月的选择期让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考虑是否转制。在考虑过议员及职方代表的意见后,我们会延长选择期至约六个月,让有关人员有较长时间考虑才作出转制的决定。在配合一些望能早日转为甲类公务员的人员的意愿,若《修订令》获通过,在二○○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交回选择书的人员,转制会在二○○八年十月一日生效;而在二○○八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交回选择书的人员,其转制会在二○○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有关的安排得到一评职方的支持。

  主席女士,由乙类公务员转为甲类公务员是一评职方争取多年的建议,让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在聘任、纪律及相关事宜等方面均都可以有较大的保障,与其他大部分公务员看齐。自愿转制的建议亦得到一评职方所有成员工会的支持。《修订令》如获通过,在职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可以各自因应自己的情况,自由作出是否转为甲类公务员的决定。不选择转制的在职人员的服务条件亦完全不受影响。因此,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修订令》,反对李卓人议员建议废除《修订令》的议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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