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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郑家富议员动议的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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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郑家富议员动议的修正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理解郑家富议员建议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驾驶资格至少六个月的目的。但我也留意到刚才发言的大部分议员,都分别由於不同的考虑,表示支持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的建议。

  刚才郑家富议员指出曾经参考过外国的罚则,事实上,我们在敲定有关罚则的建议前,也曾经详细考虑外国的经验。我必须指出,当我们参考外国的有关罚则时,同时亦考虑到他们采用的酒精浓度订明限制。新西兰、英国和新加坡的订明限度都是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而香港的订明限度则明显严格得多,是每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所以我们不能仅参考外国的有关罚则,亦要考虑到他们采用的酒精浓度标准。

  我们也参考过澳洲的制度,澳洲采取和香港相同,较为严格的法定酒精限度,而且澳洲也有推行随机呼气测试。澳洲就首次被定罪者取消驾驶资格的最短期限也是三个月。

  我要强调的是,与酒后驾驶罪行有关的判词显示,法庭判刑时会考虑多项因素。举例而言,这些因素包括酒精浓度、司机被捕时有否干犯其他交通罪行、是否发生交通意外、是否有人受伤及受伤人数,以及认罪个案的背景情况等。虽然现时法例并没有规定首次被定罪的司机必须被取消驾驶资格,但法庭也在一些个案中,取消首次被定罪的司机的驾驶资格,期限则因应法庭在考虑相关因素后订定而有所不同,当中亦有一些无人受伤的个案。另外,虽然现行法例规定,第二次或再次因酒后驾驶被定罪的司机可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两年。实际上,在一些个案中,法庭判处再次被定罪司机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长达三年,当中包括一些无人受伤的个案。由此可以看出法庭的决定非常认真,法庭会按每个个案的情况而作出判决。

  正如刚才支持条例草案中建议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的议员发言时也曾指出,建议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的期限只是最低而非最高的刑罚。我们认为高於三个月的判刑,应让法庭於考虑个案的相关情况后,再作判

  此外,我也要重申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的建议,只是整套遏止酒后驾驶的新增措施的其中一环。我们现时建议的一系列遏止酒后驾驶措施,即使司机并没有涉及任何交通意外或没有干犯任何交通罪行,警方也可藉随机呼气测试,发现司机驾驶时曾饮用酒精饮品而体内酒精浓度超过法定限度,司机因而可能会被控酒后驾驶而被定罪。一经定罪,他除了根据现行法例,可被判罚款及监禁之外,还可根据建议的新罚则,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以及强制规定参加驾驶改进课程。所以我们并非采取单一措施,我们认为,这套惩处措施会对酒后驾驶发挥相当大的阻吓作用,及有助遏止现时司机酒后也驾驶的心存侥幸情况。

  我们曾就条例草案中整套遏止酒后驾驶的新增措施进行广泛谘询,建议普遍获得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我们相信现时条例草案的建议已平衡了社会上各方不同的意见。

  我们会密切监察新法例生效后的成效,包括接受检查呼气测试后发现超出法定限度的比率,以及检控和交通意外统计数字的趋势。在有需要时,一定会考虑进一步加重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

  基於上述原因,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建议。我恳请议员否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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