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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恢复辩论条例草案二读议案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及各位委员,在审议这项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努力,特别是法案委员会提出了一些有助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的意见。我们已根据这些意见草拟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的修正案。
政府一直致力促进道路安全,尽量防止意外发生,致命意外一宗都嫌多。除了透过日常交通管理、执法、教育和宣传外,立法是一个强而有力的方法,令驾驶人士更小心顾及交通安全,改善驾驶态度,以收防范未然之效。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及《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以便引入一系列加强道路安全的措施。
条例草案其中一项主要修订,是把目前适用於电单车新手司机的暂准驾驶执照计划扩展至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的新手司机。电单?司机暂准驾驶执照计划在二○○○?十月推出。这项计划规定,新近驾驶测验及格的电单车司机,只会获发暂准驾驶执照,并在暂准驾驶期间驾驶时,受到一些限制,包括所驾车辆须挂有「P」字牌。新手司机必须通过十二个月的暂准驾驶期,才会获发正式驾驶执照。统计数字显示,计划推出后,电单车新手司机的涉及意外?下降,而且取得持久的成效。考虑到电单车暂准驾驶执照计划的成效、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新手司机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较高,及外地的做法,我们决定把暂准驾驶执照计划扩展至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新手司机。这项计划可视为延展的驾驶训练,让经验尚浅的司机累积足够路面驾驶经验。同时,新手司机所驾车辆挂有「P」字牌,可提醒其他司机特别留意这些新手司机,对他们要更有耐性。
条例草案另一项主要修订,是强制规定两类司机参加驾驶改进课程:第一类是一些屡次违反交通规例而在两年内累积违例驾驶分数十分或以上的司机;第二类则是触犯严重交通违例事项(包括酒后驾驶及危险驾驶等)的司机。此外,我们亦建议提高及新增不依照规定修习驾驶改进课程的罚则。我们希望除了惩处触犯交通违例事项的司机之外,同时亦透过教育来加强司机的道路安全意识及培养良好的驾驶行为。
条例草案也作出修订,提高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最高监禁期,由五年增加至十年,以打击不当的驾驶行为及增加阻吓作用。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我们在建议将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监禁期倍增至十年时,已参考过本地法庭的判词及外国有关罪行的罚则。将最高监禁期提高至十年之后,香港就这项罪行的刑罚将比较贴近刑罚较重的国家。
刚才有议员发言,认为法庭判刑往往低於最高刑期。我们明白议员及市民的关注。我们理解法官判刑时会考虑最高罚则及所有相关情况。因此,加重某一罪行的罚则,可反映立法机关及市民大众对该罪行的严重性的看法。我们预期当有关的监禁刑期提高后,会在将来的判刑中反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可循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审讯。换言之,被告可在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受审。以往,大多数个案均在裁判法院审理,只有少数涉及严重或特殊情况的个案才会在区域法院审讯。当我们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罚则由五年倍增至十年后,这些案件将较有可能交由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审讯,而判处的刑罚也相对较重。
条例草案另一项主要修订,是为了实施一套遏止酒后驾驶措施。目前,干犯酒后驾驶罪行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再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两年。而警方必须有合理因由,怀疑司机在路上驾驶车辆时体内有酒精,或司机曾涉及交通意外,又或行车时曾干犯交通罪行,才可要求司机进行检查呼气测试。
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所引致的死亡及重伤人数比率偏高,而且意外往往不但影响有关司机,亦会殃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见及此,同时因应市民及立法会早前的要求,我们建议推行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打击酒后驾驶,我们建议强制规定所有酒后驾驶而被定罪的司机,修习驾驶改进课程,以及首次被定罪的司机会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此外,我们亦建议赋权警方随机进行呼气测试。而为减少在进行随机呼气测试行动时对司机造成延误及不便,警方正积极研究使用一种快速简单的预检设备,以加快随机呼气测试的检查过程。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支持赋权警方随机进行呼气测试,这个措施将有助遏止现时司机酒后也驾驶的心存侥幸情况。我十分理解议员及市民对警方如何运用此项权力有所关注。因此,警方已拟定行使权力进行随机呼气测试的安排。主要的安排如下:
(1)首先,初期只限曾接受处理酒后驾驶案件训练的交通警务人员才会进行有关测试。因为交通警务人员具备所需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有关测试,同时亦可确保他们自己及公众人士的安全。
(2)第二,为了有关人员的安全,并将测试为有关司机及其他驾驶者带来的不便减至最小,随机呼气测试通常在路障行动时进行,或者作为其他交通执法侦察行动的一部分。一般而言,警方不会要求正在行驶车辆的司机进行随机呼气测试。
(3)第三,警方不会以时间或地点限制进行随机呼气测试,因为这样做会失去「随机」测试的性质,而「随机」的性质才能产生阻吓作用。
(4)第四,警方不会限制进行测试人员的阶级。因为现时所有警务人员都获赋予相当的权力,而他们均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这些权力。
(5)最后,警方现正考虑引入一种快速简单的预检设备,以便加快随机呼气测试的程序。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警方会校准预检设备,以使当测出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达每100毫升呼气含20微克酒精或以上水平时,会发出阳性讯号,并成为规定司机须随后进行检查呼气测试的一个基准。即是,假如测试后发出阳性讯号,司机便须进行检查呼气测试。假如测试后发出阴性讯号,司机则无须进行检查呼气测试。我们建议校准这个酒精浓度水平,因为这个水平已经相当接近订明限度(即每100毫升呼气含22微克酒精),因而令警方合理地怀疑某人体内酒精浓度相当可能超出订明限度。
引入随机呼气测试的权力之后,警方一定会小心运用这个权力,依法办事,并会密切监察其成效。初期所得到的经验会作为警方日后考虑进一步进行随机呼气测试执法工作时的考虑。警方会密切留意实施后所得经验。如果日后警方计划改动我刚才陈述的五项有关随机呼气测试行动的安排,我们会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建议赋权警方随机进行呼气测试只是整套遏止酒后驾驶的新增措施的其中一环。条例草案也建议增加酒后驾驶的罚则,以进一步加阻吓作用。我们建议强制规定所有酒后驾驶而被定罪的司机,修习驾驶改进课程,以及首次被定罪的司机会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
在现时条例草案建议的一系列措施下,即使司机并没有涉及任何交通意外或没有干犯任何交通罪行,警方也可藉随机呼气测试,发现司机驾驶时曾饮用酒精饮品而体内酒精浓度超过法定限度,司机因而可能会被控酒后驾驶而被定罪。一经定罪,他除了根据现行法例,可被判罚款及监禁之外,还可根据建议的新罚则,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以及强制规定参加驾驶改进课程。我们认为,这套惩处措施会对酒后驾驶发挥相当大的阻吓作用,及有助遏止现时司机酒后也驾驶的心存侥幸情况。
郑家富议员发言表示,因酒后驾驶而首次被定罪者,应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六个月。而郑议员也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的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再申明我们将首次被定罪者驾驶资格取消定为至少三个月而非至少六个月的详细理据。
现阶段我要强调的是,与酒后驾驶罪行有关的判词显示,法庭判刑时会考虑多项因素。举例而言,这些因素包括酒精浓度、司机被捕时有否干犯其他交通罪行、是否发生交通意外、是否有人受伤及受伤人数,以及认罪个案的背景情况等。基於这些原因,以及其他我将阐述的原因,现时我们提出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三个月的期限只是最低而非最高的刑罚的建议是合理和适当的。
刚才涂谨申议员发言谈及一些执法情况,提出设置路障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警方是知悉有关的情况,他们会按个别的情况去处理。事实上现时法例规定,如酒精超标,而该人士正在驾驶,曾经驾驶或意图驾驶,都可能违法,因此现行的法例已能处理涂谨申议员谈及的情况。这条例草案除了提出上述一系列加道路安全措施所需的法例条文之外,我们也建议把现时覆核运输署署长在一些涉及驾驶执照或驾驶教师执照事宜上的决定的权利,交由交通审裁处审理,而无须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理。这个建议只会更改上诉途径,并没有影响市民申请覆核署长就上述执照事宜的决定的权利。
代主席女士,我刚才提出的一篮子加强道路安全的措施,在过往的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上已经过多次讨论。另外,我们曾就这些建议进行广泛谘询,建议都普遍获得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我们相信现时条例草案的建议已平衡了社会上各方不同的意见。
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普遍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使我们可以落实有关措施,进一步改善道路安全。多谢主席代女士。
完
2008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