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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筹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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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就筹款活动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口头答覆:

问题:

  据报,四川大地震激发香港市民慷慨解囊,纷纷捐献善款赈灾,但可能有不法之徒从中混水摸鱼。报道又指警方正调查12个声称为四川大地震赈灾工作筹款的团体,怀疑它们进行无牌筹款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上述12宗怀疑无牌筹款个案所进行的调查的进展情况;

(二)过去3年,当局就多少宗怀疑无牌筹款的个案进行调查,当中证实为无牌筹款的个案数目,以及该等个案主要涉及什么类型的筹款活动和涉及的总金额;及

(三)当局是在接获投诉后才对无牌筹款活动展开调查,抑或是主动进行调查,以及当局现时有什么有效措施防止市民受骗而捐献善款予不法之徒?

答覆:

主席女士:

  正当的筹款活动为慈善机构推展服务及慈善工作提供重要收入来源。因此,政府会协助有关团体进行慈善筹款活动。与此同时,政府当局亦有需要保障捐款人的权益,以及确保有关活动不致对市民造成过份滋扰及不便。

  现时,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条的规定,对於为慈善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公开筹款许可证》。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地方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以进行任何上述活动,皆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千元或监禁三个月。警方如接获怀疑未经批准的筹款活动的投诉或资料,会作出适当跟进。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就该十二宗由社署向警方转介涉及四川赈灾筹款的怀疑未经许可而在公众地方进行慈善筹款的个案,警方已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到有关地点作出跟进调查,结果如下:

* 其中八宗个案经调查后并无发现有筹款活动在报称的地方进行。

* 在另外两宗个案中,有关筹款活动已取得由社署署长签发的《公开筹款许可证》,但负责筹款活动的其中一个团体被发现在非指定地点进行有关活动。警方已警告该团体之负责人,若日后举办类似活动时,必须遵守《公开筹款许可证》内列明的规定。

* 其余两宗个案是有关同一个筹款活动,涉及一个工厂大厦的业主委员会在大厦内的电梯大堂放置筹款箱,为四川地震灾民筹款。警方调查证实所筹得之款项,已存入民政事务局设立的银行捐款户口。但是,主办团体错误理解筹款箱所摆放的位置并非公众地方,因而未有向社署署长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警方已向该业主委员会之负责人解释有关法例就「公众地方」的定义,并提醒他若日后举办类似活动时,必须遵守法例,及向法例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警方曾於二○○五年及二○○六年成功检控三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公众地方进行慈善筹款活动的人士。该三名人士涉及两宗案件,每人均被罚款一千元。两宗案件的筹款模式分别是登门拜访商户募捐,以及在公众地方派发宣传单张并进行筹款。警方现存的记录并没有显示两宗案件涉及的款项数目。

  警方亦没有备存在过去三年内接获有关未经许可的筹款活动的举报数字。

(三)为防止市民因为捐款而受骗,我们致力提升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这样既能让公众作有根据的选择,又不会向筹款团体带来繁琐甚或令其须支付高昂费用来应付的行政规定,以致窒碍了这些筹款活动。

  具体来说,社署署长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发出《公开筹款许可证》时,会视乎情况审查申请者的背景,包括申请机构或受益机构是否合乎《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属公共性质的认可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活动的目的;以及其是否已取得相关场地管理公司的同意等。

  社署署长并会在许可证附加若干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包括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在举办筹款活动的地点当眼处展示许可证,以便市民得知有关筹款活动已依法获社署署长签发许可证。假如筹款活动并非在一个固定地点举行,义务工作人员须在筹款时携同许可证的副本,并向任何查看许可证的人士出示。市民亦可致电社署热线2343 2255或浏览社署网页,查询获发许可证举办筹款活动的机构名单。社署经常通过新闻公布、海报、电子传媒、单张、互联网、宣传品等提醒市民上述辨别获批准的筹款活动的方法,同时亦於发出许可证的函件内,提醒筹款活动主办机构须确保为拟举办的筹款活动安排足够的宣传工作,让公众得知筹款活动的主办机构及筹款目的。

  此外,社署在发出许可证时,副本均抄送警方备存记录,以便警方於发现怀疑未经批准的慈善筹款活动时能即时跟进。社署如接获怀疑未经批准的筹款活动的投诉或资料,亦会转交警方跟进调查。市民亦可直接向警方举报任何怀疑非法筹款活动。

  社署自二○○四年起亦发出《慈善机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参考指引》),概述捐款人的权利、筹款活动的运作及财政责任等方面可供借镜的最佳安排。《参考指引》除鼓励慈善机构披露本身的财政资料和尽量减少筹款开支外,亦供市民在评估一间慈善机构的筹款活动时作为参考。《参考指引》已通过传媒广泛宣传,并已上载社署的网页,同时亦已经透过不同的渠道推广。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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