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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过去三年,各所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院校每年分别向属下的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属下学院/部门”)提供多少资助或贷款,作为开办自负盈亏的副学位课程之用;有关资助或贷款的具体用途,有关的行政费用,以及贷款收取的利息为何;
(二) 过去三年,各教资会资助院校每年分别向开办该等课程的属下学院/部门收取多少上缴款项、当中行政费用的数额、上缴款项占该等学院/部门当年的学费总收入的百分比,以及上缴款项占当年的盈利或亏损额的百分比;
(三) 各教资会资助院校如何运用第(二)项的上缴款项;
(四) 各教资会资助院校根据哪些准则,以决定是否向属下学院/部门提供资助或贷款、有关决定须否事先获教资会批准,以及资助或贷款是否设有每年的金额上限;及
(五) 教资会有否监察各资助院校向开办自资副学位课程的属下学院/部门提供资助或贷款事宜;如果有监察,详情为何;如果没有监察,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四)及(五)
政府透过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给予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拨款必须用於教资会资助的课程及活动上。因此,教资会资助院校只能运用非教资会提供的资金向属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提供任何资助或贷款,以开办自负盈亏副学位的课程。除了确保教资会的拨款必须用於教资会资助的课程及活动外,各教资会资助院校可自行决定如何最妥善运用所得的资源。政府当局及教资会尊重院校在这方面所享有的自主权。
根据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院校在过去2005/06至2007/08的三个学年均没有向属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提供任何资助或贷款,作为开办自负盈亏副学位的课程之用。院校亦没有为此设定准则。
(二)及(三)
根据教资会资助院校所提供的资料,开办自负盈亏副学位课程的部门没有向各院校上缴任何盈余(如有的话)。有关院校向开办自负盈亏副学位课程的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征收行政费用的资料,详载於附件。这些行政费用普遍用作支付院校各行政部门为该等副学位课程所提供的日常教学及行政支援之开支。
完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