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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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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修正案主要可归纳为三大类。首先,是有关《条例》的保护范围。在现行《条例》下,与申请人同住的儿童,不论该儿童是否为申请人的子女,都可受到《条例》的保护。我们建议修订草案第4条第(5)款,保留对与申请人同住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保护,使其免受申请人的配偶或同居者骚扰。我们同时建议把保护范围扩大至涵盖受到申请人的前配偶或前同居者骚扰的未成年人。

  第二类的修正案旨在修订部份条文,以更清晰反映该等条文的立法原意,释除任何疑问。这包括修订草案第4条第(2)款、第5条及第7条,清楚订明就「禁止进入令」而言,答辩人将不得「进入或留在」指明的范围。我们亦建议修订草案第7条第(1)款,重新订明法院可应婚姻其中一方针对另一方所提出的申请,在根据其固有司法管辖权发出「禁制骚扰令」或「禁止进入令」时附上逮捕权授权书。此外,我们亦建议修订草案第8条第(3)款,澄清法院在发出强制令时,应考虑有关同居关系的永久性,不论有关人士是在目前还是过去拥有同居关系。

  最后一类修正案属技术性修订,包括更新涉及时间计算和负责官员的条文,以及一些文字性的修正,使中英文本的用词一致。

  主席女士,上述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一致支持。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以上的修正案。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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