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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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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超雄议员和各位委员在审议《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时所作出的努力,以及法案委员会及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宝贵意见。

  我特别感谢刚才发言的张超雄议员、陈婉娴议员和杨森议员,给予我们正面及高度的评价和称许,我们感到十分鼓舞。我强调我们定会继续努力争取及投放更多资源,加强对家暴受害人的直接支援和配套服务,落实条例草案有关的措施。

条例草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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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条例》(《条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补救,让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禁制另一方骚扰申请人或其同住的儿童。《条例》于一九八六年实施至今,已超逾二十年。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扩大《条例》的涵盖范围,以及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有关修订建议可归纳为四个主要范畴。

  首先,《条例草案》大幅扩大《条例》的涵盖范围,由原来主要针对配偶、异性同居者及同住的儿童之间的骚扰行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以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的直系亲属及其他延伸家庭关系的亲属,不论受害人是否与施虐者同住一室。

  另外,《条例草案》亦大大加强对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将可透过「起诉监护人」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其父母或其他指明亲属的骚扰。法院亦可在发出禁止施虐者进入某些地方的强制令时,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相关儿童的管养令或探视令。

  此外,《条例草案》亦旨在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法院可在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当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或有关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害的情况下,在发出强制令时附上逮捕权书,以更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法院可视乎需要,不限次数延长强制令或逮捕授权书的有效期,上限由原来六个月延长至两年。

  最后,为更有效预防家庭??,通过《条例草案》,法院将来可在发出「禁制骚扰令」时,规定施虐者参与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核准的反暴力计划,以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

  主席女士,上述的修订将会大大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我们的建议,普遍亦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而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委员和出席会议的团体亦对修订提出了很多宝贵及实质的意见,稍后我会就《条例草案》提出一些修正案,以期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的内容。

  如《条例草案》和修正案得到立法会通过,新的条文将于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届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将会大为加强。

同性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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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性同居者方面,我们藉《条例草案》把《条例》范围扩大至涵盖包括前同居男女之时,并没有提出把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的范围内,我们当时的理据建基以下三点:

(一)在香港,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本港的法例反映政府的政策立场,即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认同同性关系是涉及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课题。这项政策立场的任何改变,将会对社会带来重大影响。除非社会上已就此事达致共识或获得大多数意见支持,否则不应改变此政策立场;

(二)根据相关法例,不论施虐者和受害人有何关系,任何暴力行为均会受到刑事制裁。在现行的刑事法律框架下,所有人士均获得相同程度的保护;以及

(三)在《条例》涵盖范围以外的人士可继续根据民事侵权法或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辖权寻求保护。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议员认为扩大《条例》的保护范围以涵盖同性同居者,目的为保护该等人士免受另一方骚扰,不应视为等同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或给予该等人士法定权益。鉴于议员的意见,政府经过仔细探讨有关事宜后,认为就家庭暴力这政策范畴而言,家庭暴力个案可于短时间内演变成人身伤害,甚或危害生命的局面。由于性命攸关,我们同意把《条例》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涵盖同性同居者。然而,我必须强调,把《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同性同居者的建议,仅为针对家庭暴力的个别和独特情况而提出。政府不承认同性关系的既定及清晰的立场维持不变。

  由于《条例草案》的详题明确订明其范围只限于「异性人士的同居关系」,律政司的意见是,把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涵盖范围的修订建议将会与《条例草案》的详题相抵触,超出了现有《条例草案》的范围,政府因而不能透过向《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扩大《条例》涵盖范围至同性同居者。与此同时,考虑到本立法年度行将结束,而草拟有关修订需时,因此我们决定向本会建议分两阶段立法。也即是说,首先在今个立法年度内恢复辩论《条例草案》,以确保《条例草案》中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的条文能尽早实施,不会因新建议而有所延迟。随后,政府当局会于下一个立法年度内尽快向立法会提出修订建议,把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的涵盖范围内。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政府建议分两阶段立法的理据,这个务实的处理方法亦得到法案委员会的理解和支持。我对此十分感谢。我郑重承诺政府当局会在下一个立法年度尽快提出修订建议。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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