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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陈鉴林议员就《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第12B条)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在这次辩论当中,大家均对如何增强强积金的执法有很多看法,无论大家的角度和意见是怎样,大家都是朝如何令积金局有更多权力执法的目标前进。在这方面,我可以向各位议员承诺,政府当局,正如单仲偕议员所说,我们一定会想尽办法,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回顾我们在过往对各方面条例的修订,包括今日讨论的条例,及今年年初所通过的,均是所有辩论和谘询所得到的结果。为何我们反对这项修正案?因为这项修正案无论在理念上和实施上都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根据《公司条例》第275条,只有公司在清盘过程中经营任何意图欺诈公司债权人的业务,法院才可指示参与公司经营有关业务的人士,必须就公司的债项承担个人责任。但现时的修正案,却建议立法订明公司的所有董事和股东,即使未有参与管理该公司的强积金安排或未有进行欺诈业务,均可能需要为该公司的强积金欠款承担个人还款责任。我们认为修正案在没有充足理据的情况下,要求所有公司董事和股东代替公司偿还欠款是不可接受的。
况且,公司股东一般不会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亦不会掌握公司内部管理的资料,把偿还强积金欠款的责任加诸於公司股东并不合理。
对於那些未有参与公司内部管理,亦未有因为公司拖欠供款而得益的董事和股东来说,修正案如何适用於他们和对他们造成的影响实在难以预计。问题是,这项修正案的现实效果,是否就是引入恍如无限个人责任的要求?又是否会使一些有能力、经验和资格的人士对於担任公司董事的邀请却步?这又会否影响香港作为亚洲区内主要商业城市和投资目的地的优势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三思。
相反,政府和积金局一向以实事求事的态度,在这次修改法例的工作中制定具针对性的措施,相信能更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内的各项建议,都是积金局经过详细检讨目前的机制和过往的执法经验,以及考虑各界的意见后提出的。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内有关加强罚则和增加刑责的建议,已能有效提高阻吓作用,和进一步改善积金局在执法方面的成效。
刚才单仲偕议员提到关於由谁控告雇主的问题,现时来说,积金局是代表雇员控告拖欠供款的雇主,这方面是利用积金局的资源去进行的。我相信在实事求事的原则下,我们大家可为将来如何增强执法多做工夫,正如我们一定会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以实事求事的态度,去改善执法问题。因此,我呼吁各位议员反对这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