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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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和各位委员,於过去多个月内详细地审议这条《条例草案》,并就其内容及草拟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当中大部份是采纳了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其余则旨在改善《条例草案》的条文,使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机制更加完善。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扩大《商品说明条例》的范围,以遏止不法商户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标价,或就货品的保养及维修服务、电子产品售价是否包括基本配件、商店有否得到有名望或声誉的人士或机构的支持,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部份:

(一)《条例草案》第4条

  我们建议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2(1)条,将商品说明的定义扩大,使它涵盖一些与「货品保养及售后维修服务」有关的陈述。《商品说明条例》经修订后,与「售后服务」有关的虚假陈述将会受「虚假商品说明」的条文规管。

(二)《条例草案》第7条

  我们建议於《商品说明条例》中,增订第13A至13C条以订明新的罪行。三项新条文的目的是:

(a)禁止商户展示一些误导性或没有提供清晰价格的标志;
(b)规定商户售卖五种电子产品,即数码相机、数码摄录机、手提电话、数码音响播放器及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时,假如售价不包括基本配件,必须在顾客付款前说明;及
(c)禁止任何人作出虚假或误导陈述,讹称商户与其他人士或机构有关连或得到其认可。

(三)《条例草案》第8条

  我们建议上述新罪行的刑罚与现行条文一致,即新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

  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五次会议,其中一次是与有关的团体代表会晤。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法案委员会全面检视草案的内容,也深入讨论多个事项,包括《条例草案》的应用范围、规管商户的新条文是否清晰、及《条例草案》对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成效等。法案委员会亦建议对《条例草案》某些条文作技术性修订,使行文更为通顺及容易理解。我将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详述有关修订。

  总括来说,我们深信《条例草案》及修正案的各项建议不单可有效加强保障消费者,长远而言更可增加消费者及游客在港购物的信心,有助推动零售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巩固香港作为「购物天堂」的地位。

  对於刚才余若薇议员及李华明议员的意见,我们现正详细研究消费者委员会最近提出有关公平营商的报告,我们计划在年底谘询公众;至於规管服务业方面,这也是谘询公众的其中一部分。刚才杨孝华议员提出,在营商环境及保障消费者之间找出平衡,我们完全同意。事实上,就今次的条例草案,我们於去年八月及九月谘询了132个商会,现时的建议得到支持才提出修订,所以杨孝华议员可以放心,我们保障消费者之余,亦会顾及香港的营商环境。刚才黄定光议员很正确提出,我们要作多些宣传,其实消费者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现时设有网页,让内地游客未来香港前可以先浏览该网页,知道如何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这网页已於去年推出。消费者委员会做大量的教育工作,希望所有来港游客,甚至本港的消费者,都做个精明的消费者。

  我在此要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并恳请议员支持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