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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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订《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第3、4(2)、7及10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这些修订已经由法案委员会详细审议,我现在会详细说明主要修正内容。

《条例草案》第3条

  第3条建议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详题,使条例除了禁止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虚假标记和错误陈述以外,也禁止经营者在提供货品时使用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令详题更清地反映立法原意。修改后的详题会涵盖增订的第13A至13C条所针对的不良营商手法。我们建议的修订是於「具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之前加上「虚假」一词,以清楚指出条例亦规管一些以「虚假资料」欺骗消费者的不当手法。 

《条例草案》第4(2)条

  第4(2)条建议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中「商品说明」的定义,把定义扩大,以涵盖一些与「货品保养及售后服务」有关的陈述。我们现建议在《商品说明条例》第2(1)条(k)至(p)段中加入「零件」一词,清楚表明「商品说明」经修订的定义,会涵盖提供零件的资料。

《条例草案》第7条

  第7条建议於《商品说明条例》中增订第13A至13C条,以禁止商户采用误导标价和作出虚假或误导陈述欺骗消费者。我们建议修订这三条的条文,使《条例草案》的内容更清晰和更清楚反映政策原意。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第13A条的规管只限於按「重量单位」计的价格标志。我们现建议将第13A条的「重量单位」改为「数量单位」,将条文的应用范围涵盖长度、阔度、高度、面积、体积、容量、重量及件数计算的单位。

(二)第13A条可能未能处理当货品价格及数量单位分别展示在两个标志的情况。针对这种可能出现的不良营商手法,我们建议加入第13A(3)条,订明倘若卖方展示不同的标志,以提供货品价格及数量单位的资料,有关标志会被视为单一标志,须受第13A条规管。

(三)第13B(3)条订明五项准则,以断定电子产品的价格是否按常理应该包括一些基本配件。这些准则包括现行的行业惯常做法、卖方所作的陈述、货品及配件的包装方式等。为使法庭能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作出判断,我们建议加入第13B(3)(f)段,增加一项「任何其他有关的考虑因素」的准则。

(四)法案委员会认为第13C(2)条规管在任何营商过程、业务运作或职业事务中所作出的误导陈述,适用范围可能会过於广泛。为更清晰表达立法原意,我们建议作出修订,使条例的适用范围规限於作出与「供应或可能供应货品」有关,或与「宣传供应货品」有关的陈述。此外,我们建议加入第13C(5)条,为触犯第13C(2)条罪行而被检控的人提供免责辩护,即被告若能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资料接收者没有将有关个人或团体误当为另一有信誉的个人或团体,便可以此条文作出辩护。

《条例草案》第10条

  第10条建议於《商品说明条例》中加入附表2,列出第13B条下所指明的五类电子产品。由於这五类电子产品是按照其「首要功能」作出归类,我们在附表2第2部第2条中列出了断定电子产品首要功能的因素,包括产品包装上的描述、关乎产品的推广或广告的描述等。我们现建议增加一项「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的准则,使法庭在断定首要功能时可考虑其他因素。

  上述各项建议修订旨在更清楚反映政府的立法原意,也平衡了消费者与零售业界利益的需要,方便营商者遵从《条例草案》条文之余也确保政府有效执法。此外,我们也接纳法案委员会建议,对某些条文作出技术性修订,使《条例草案》的行文更为通顺及容易理解。有关的修订细节已载列於议程内。

  我谨此陈辞,并请各位议员支持我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