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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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53,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二十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林国强经营力成重机工程公司,因拖欠其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3,645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加士得电脑有限公司及骏汇旅游巴士有限公司(前称辉煌旅游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440元及21,094.7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泗龙有限公司经营濠苑茶餐厅、翔集有限公司及新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小巴黎越南餐厅,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902.5元、3,324.94元及56.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76元、190元、160元、80元及146元 。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