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与斯里兰卡签署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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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十六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代表斯里兰卡政府的司法及法律改革部长秘书Suhada Gamalath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该协定是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二十五份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并载有同类型国际协定的所有重要条款及保障,所涵盖的协助包括:
* 辨认和追寻有关的人;
* 送达文件;
* 从有关的人取得陈述和证据;
* 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
* 就有关的人亲自出席提供协助给予便利;
* 安排暂时移交某被羁押的人以提供协助;
* 提供资料、文件、物件和纪录;
* 追查、限制、充公和没收犯罪活动的得益和工具;
* 交付财产,包括复还财产及借出证物;及
* 提供符合协定的目的且不抵触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协助。
该协定将於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生效的规定的日期起计三十天后生效。
完
2008年6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