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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警方对所有传媒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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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蔡素玉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保安局局长在本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上回答议员提出有关警方派员到东方报业集团报馆进行调查的质询时表示,警方绝对无意干预新闻自由。然而,本人最近再接获两宗有关警方涉嫌妨碍该集团的记者进行采访的投诉。第一宗投诉指该集团的记者於本年四月十六日在元朗八乡采访一宗的士劫案时,有便衣警务人员只向在场的另一报馆的记者提供新闻资料,该集团的记者后来向警察投诉课投诉被不公平对待。第二宗投诉指该集团的记者於本年四月十八日在马鞍山采访一宗刑事毁坏案时,被在场的警务人员以粗言辱骂及阻碍拍摄工作。该记者致电报案后,一名警务人员表示会跟进。然而,该记者至今仍未接获任何进一步的消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有否就上述两宗投诉进行调查;若有,结果为何(包括有否显示有警务人员失职);若有警务人员失职,他们受到什么处分;若没有进行调查,原因为何;

(二)除了《警察程序手册》外,警方有否向前线警务人员发出其他指引,指导他们如何在进行调查工作及协助传媒进行采访两方面取得平衡,以达到既不妨碍调查工作的进度,又能确保新闻自由受到保障的目的;

(三)鉴於《警察程序手册》第三十九章订明,「警务人员应特别让摄影人员及电视摄影师站在有利位置,因为记者有权在公众地方摄影或录影」,警方如何确保前线警务人员按照该项指引执行职务;及

(四)警方有否发出指引,规定警务人员必须公平对待不同传媒机构;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警方已对问题中提述的两宗事件进行调查。在完成调查后,警方会按既定程序跟进。如证实有警务人员违规,警方将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包括纪律行动),并向投诉人交代调查结果。

(二)及(三)《警察程序手册》订明有关警队处理传媒采访事宜的详细指引。指引明确指出,警队应在互相尊重和体谅的基础上,与新闻媒体保持良好关系,并在合法范围内,为记者提供适时和准确的资讯,同时就安排传媒进行摄录、拍照及采访的安排作出指引。《警察程序手册》内的指引,目的正在於帮助前线警务人员在进行调查工作及协助传媒采访两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

  《警察程序手册》亦订明,各指挥官应与警察公共关系科保持密切沟通和配合,让警察公共关系科提供适当协助,例如在警方行动期间协调记者采访安排,或在不影响警方行动的大前提下,向传媒发放资料等。各指挥官亦可就采访区的安排,征询警察公共关系科的意见,希望为传媒的拍摄和采访工作,提供方便。

  警队透过培训课程,已向警务人员特别强调必须公平对待传媒及记者的指引,并定期提醒警队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指引。

(四)《警察程序手册》订明,警方在发放资料及安排采访时,必须对所有传媒及记者一视同仁。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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